法释〔2016〕2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版)(1997年03月14日发布,1997年10月01日实施,2015年08月29日修订)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苏办〔2018〕17号)精神,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3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wm@jshb.gov.cn。
(二)将纸质版意见寄至: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邮政编码:210036),并请在信封或快递单上注明“《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14日
附件1:《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四条〔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 禁止下列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九)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