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罗自坚
编辑 | 符莉曼
自从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2016年12月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新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正式拉开序幕。目前,食品行业中的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中的合成材料制造企业(长三角)、以及根据《固定汚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要求在2018年底前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已到了最后阶段,能否在截止日期前取得排污许可证,直接影响到企业能否还能正常排污,正常生产。
那么,真的有拿不到证的情况么?有!
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梳理下直接影响取证的情况。敲黑板了!!!
根据最新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存在如下行为的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01
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或者不符合区域“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
02
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落后产品的;
03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
04
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
05
本条例实施后的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未提供出让指标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的相关材料的;
06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序号
002
说了这么多,那怎么理解呢?
01
如果咱们企业建在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地等重要环境敏感点,以及不符合当地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和环境准入清单的,基本也就告别排污许可证了。
02
如果企业目前的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在《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知道目录(2015年本)》中的淘汰类,还是基本告别排污许可证了。
03
未批先建,先运行的整体或部分项目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批复直接生产的;未落实环评及批复中环保措施的;
04
现采用的环保设施不能达标排放的,如喷涂工艺仅采用简单的水幕喷淋的,产生大量颗粒物的工序仅采用初级旋风除尘的等;
05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
06
未落实环评及批复中环保措施的,存在环保处罚未进行整改的等等;
这里面第一、第二条属于硬性指标,如企业真的涉及前两条,基本告别申领条件,建议尽快搬迁,不然,去晚了就没有地方了。
其余几条在未申领前可作相应整改,满足要求后还是可以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序号
003
排污许可证申领
企业在申领前可通过自查影响排污许可申领的重要因素,并及时作出相应整改。
表一:排污许可证申领自查表
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有任何疑问,
可随时与我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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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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