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2. 粮食经营活动包括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粮食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3. 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发挥主渠道作用。
4.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5. 粮食经营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6.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中长期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粮食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管理。
7. 粮食经营者应具备相应条件,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需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8. 粮食收购者应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及时支付售粮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
9.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符合标准,运输粮食应执行技术规范,加工粮食应保证质量和卫生。
10. 国家采取多种手段加强粮食市场调控,保持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11.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12.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活动和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13. 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意义和影响: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粮食经营活动的规范要求,加强了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为粮食流通提供了法治保障,促进了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新法变化内容:
2016年修订版对2004年版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变化包括:进一步明确粮食经营活动的规范要求,强化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加强粮食应急管理等。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
1. 遵守粮食经营活动规范,保护农民利益;
2. 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
3. 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报送基本数据和情况;
4. 承担粮食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
权利:
1. 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2.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可获政策性贷款支持;
3. 粮食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可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合规红线:
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3.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压级压价,垄断或操纵价格;
4.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倒卖陈化粮或不按规定使用陈化粮;
5. 粮食库存低于或超出规定最低或最高库存量;
6. 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