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依法监督管理。
2.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核发、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培训许可证,审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
3. 设区市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审核保安服务公司和培训单位申请,核发、吊销保安员证等。
4.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保安服务活动,协助备案管理等。
5.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自律工作。
6.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需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核发许可证。
7. 保安员证申领需满足一定条件,通过考试后由公安机关核发。
8. 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前需核查客户单位合法性等事项。
9.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需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10. 公安机关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11. 对违反规定的保安服务公司、培训单位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办法规范了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明确了保安服务公司、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资质要求和行为规范,有利于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新法变化内容:
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删去了《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1.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需向公安机关备案,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2. 不得聘请外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服务。
3. 享有依法开展保安服务的权利,但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合规红线:
1.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2. 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采用暴力手段处置纠纷。
3. 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
4. 不得聘用不符合资质的保安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