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点内容概括如下:
1. 明确陆生野生动物定义,包括珍贵、濒危、有益和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2. 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3. 鼓励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提高公民保护意识。
4. 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定保护发展方案和重点保护名录。
5. 禁止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对受伤、病弱等野生动物采取救护措施。
6. 对可能造成危害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采取防范措施,对因保护受到损失的给予补偿。
7. 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殊情况需申请特许猎捕证。
8. 规定特许猎捕证申请程序和不予发放情形,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猎捕。
9.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规定猎捕。
10. 实行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组织有计划的狩猎活动。
11. 禁止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狩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狩猎需经批准。
12.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持有许可证,从国外引进野生动物需采取防止逃至野外的措施。
13. 规定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审批、登记注册和监督检查制度。
14. 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5. 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和进出口的审批程序。
16. 明确奖励和惩罚措施,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17. 明确条例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本条例对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企事业单位需遵守保护法规,合法开展野生动物相关活动,违反规定将面临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