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解读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是中国生态环境部为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而制定的法规。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2007年发布的旧规定。
**法规重点**:
1. **资格等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
2. **资格要求**:申请各级资格的人员需满足一定的健康、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要求。
3. **考核与发证**: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并进行监督管理。
4. **职责划分**:明确了Ⅰ级、Ⅱ级和Ⅲ级无损检验人员的工作职责。
5. **监督管理**:规定了聘用单位、无损检验人员和考核单位的职责和监督管理要求。
6. **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明确了处罚措施。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规定对民用核安全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它通过规范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提升了核安全设备的检验质量,保障了核安全,对促进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环境安全具有深远影响。
**新法变化内容**:
新规定相较于旧规定,更新了资格考核的条件、程序和监督管理措施,强化了对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的管理,提高了民用核安全设备检验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企事业单位义务与权利**:
- **义务**:聘用单位需确保聘用合格的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岗位管理,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权利**:聘用单位可以对Ⅱ级和Ⅲ级无损检验人员给予政策倾斜,如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等。
- **合规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买卖资格证书,无损检验人员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范围从事检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