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是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明确了人工影响天气的定义、管理机构、作业条件、计划制定、技术研究推广、作业地点确定、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作业规范、安全保障、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重点内容包括:
1. 人工影响天气的定义和目的:
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
2. 管理机构和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3. 作业计划和经费:
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实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4. 作业条件和效果评估:
考虑天气气候条件、防灾减灾需要和作业效果,组织专家评估作业效果。
5. 作业地点和单位资质:
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作业单位应符合规定条件。
6. 作业人员培训和备案:
按照培训标准进行岗前培训,掌握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人员名单抄送公安机关备案。
7. 空域和作业时限申请:
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8. 作业规范和安全保障:
严格按照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接受指挥、管理和监督,提前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
9. 资料提供:
气象台站和有关部门及时无偿提供所需资料。
10. 跨区域作业协商:
由有关省级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11. 设备生产和采购:
指定企业按国家标准生产,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采购。
12. 设备运输、存储和管理:
遵守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军队、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
13. 设备年检和报废: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不合格的进行检测、检修或报废。
14. 禁止行为:
转让设备给非作业单位或个人,用于非作业活动,使用不合格、过期或报废设备。
15.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