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2023修订)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法规。该法规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1990年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法规重点:
1. 明确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原则和基本任务,包括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等,以及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
2. 规定企业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
3. 强调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要求企业公开其执行的各类标准编号和名称。
4. 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
5. 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动企业标准成为行业标杆。
6. 实施标准融资增信制度,支持企业标准创新。
7. 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8. 规定了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法规的实施对提升企业竞争力、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国际贸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它通过规范企业标准化活动,推动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促进了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新法变化内容:
与1990年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相比,新法增加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标准融资增信制度等内容,更加强调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创新和国际化,以及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激励和支持。
企事业单位的义务和权利:
- 义务:企事业单位需依据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执行强制性标准,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制定企业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公开其执行的各类标准编号和名称;在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权利:企事业单位有权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享受标准融资增信制度带来的信贷支持等。
- 合规红线:企事业单位不得制定或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不得拒绝提供或提供不实信息以逃避监督检查;不得未公开其提供产品和服务执行的标准。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责令改正、通报、公告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