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是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
法规重点:
1. 适用范围:适用于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 管理职责: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
3. 名称保护:社会组织名称受法律保护,只能登记一个名称。
4. 名称构成:社会组织名称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
5. 名称规范: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等。
6. 名称使用:社会组织名称应规范使用,不得使公众受骗或产生误解。
7.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名称:应冠以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以特定字样结束。
8. 名称申请与审查:社会组织名称由申请人自主拟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审查。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社会组织的名称使用,保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新法变化内容:
新办法相较于旧规定,更加明确了社会组织名称的构成要素、使用规范和监督管理,强化了对社会组织名称的法律保护,同时对名称的申请和审查流程进行了规范。
企事业单位义务与权利:
义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名称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名称,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权利:社会组织享有其名称的法律保护,有权自主拟定名称并申请登记。
合规红线:
社会组织名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含有禁止性内容,否则将面临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