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2024年7月29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6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定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2号,以下简称《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于2003年1月实施,对中国海关履行联合国金伯利进程义务、打击“冲突钻石”非法交易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际上对毛坯钻石监管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也在发展完善。为更好履行国际义务和促进毛坯钻石贸易便利化,确有必要对《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落实金伯利进程的新要求,推进海关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管理与国际标准对接。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对接国际标准,落实金伯利进程最新要求。
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于2013年进行了核心条款的修订。同时,自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实施以来,金伯利进程全体会议以发布行政决议等形式,对成员国或其部分地区的禁止或限制、成员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具体操作等规定进行更新和细化。《管理规定》全面吸收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实施以来的行政决议等文件的要求,新增相关条款内容。例如:根据2004年《金伯利进程全体会议关于统计数据的行政决定》关于金伯利进程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0个自然日的内容,规定金伯利进程证书和技术证书的有效期为60日(第十四条);根据2006年《关于完善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在内部控制执行方面的行政决定》关于成员国(地区)对开采自本国(地区)境内毛坯钻石的审核要求,规定对开采自中国境内的毛坯钻石进行资质和单证的验核(第九条);根据2009年《关于金伯利进程执行和执法方面合作的行政决定》关于签发、审核“技术证书”的相关规定,规定对不符合进境要求的毛坯钻石出具技术证书以及对出口后退回中国的毛坯钻石随附的技术证书进行验核(第八条、第十二条);根据2013年《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核心文件修订》中对“进口”“出口”定义的修改,将进出口毛坯钻石贸易双方定义为“来源国”和“目的国”(第五条、第十九条)。
(二)固化机构改革成果,规范毛坯钻石监管工作。
进一步强化进出口毛坯钻石管理工作在海关法律体系中的实质性融合,一是考虑到海关对进出口毛坯钻石封识及内外包装的核查以及对重量的检验属于海关实货查验范围,将“核查”“检验”修订为“查验”(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至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二是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确了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新增对转运和通运的毛坯钻石的监管规定(第十五条);三是考虑到海关对进出口毛坯钻石贸易数据的统计管理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进行规定,删除关于数据统计的内容。
(三)优化规章结构,完善制度内容。
根据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相关规定,增加“冲突钻石”“金伯利进程证书”“技术证书”等定义,为准确理解和规范适用规章制度提供指引(第十九条);调整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表述,将“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修订为“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规章名称、第一至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