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简单介绍一下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与此前的《暂行管理办法》的不同之处。
答:主要不同之处在于《管理办法》的第七条,即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应由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委托认定机构进行认定。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问: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管理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工作,有何特别意义?国家税务总局担任什么角色?
答: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管理机关,各地税务机关具体办理税收征管工作,因此,集成电路企业是否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由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信息产业部是全国集成电路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行业规划,参与起草行业政策,推动行业发展。
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工作,有助于确保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问: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2、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3、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副本。(注:《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将有关资料送交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或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地方半导体行业协会)备案。
问:企业在申请认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我们所讲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含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我们的目标是使其享受国民待遇。
我们所讲的集成电路设计产品,主要是指本地设计的产品,同时也包含国内自主设计而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
这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只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认定,即可享受《鼓励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或产品认定时,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国家对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产品,实行自动登记、社会监督制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将自己设计、销售的产品建立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网页,并链接到中国集成电路IP网站(http://www.ChinaICIP.com)上。
问:国家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实行怎样的审查制度,如果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国家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审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审核批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递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予以取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认定机构作出的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或公告发布后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诉,并提交异议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凭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的认定文件,即可向有关部门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