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
[2011]105
号)文件规定,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4
号)文件规定,农村金融业务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2.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3.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比例减计收入。
85、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2011
年
10
月
12
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
500
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2
〕
14
号)文件,在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部门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纷纷出台后,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已成为银行
2012
年贷款的重中之重,许多银行已经专门将中小企业贷款单列。
2012
年广发银行计划新增中小企业贷款不低于
300
亿元,同时还计划申请发行约
300
亿元小微企业金融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也已经申请提出发行计划,累计规模达
1300
亿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2
〕
14
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确定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2
〕
14
号)文件规定,国务院确定了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
500
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
500
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2
〕
14
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
2010
〕
193
号)等文件规定,要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主要包括: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
“
三农
”
的市场定位,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2
〕
14
号)、《关于印发中
<>
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财企
[2012]97
号)等文件规定,国家综合运用税收优惠、业务补助、损失补偿、业务奖励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例如,工信部与财政部在
2010
年度安排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资金
14
亿元,支持
540
家担保机构,为
8
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
4200
亿元贷款担保。工信部会同税务总局,对
141
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这些政策措施有效改善了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2
〕
14
号)文件规定,为丰富资本市场层次,积极推动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深交所于
2001
年开始探索筹建创业板,并于
2005
年
5
月先行设立中小企业板,截至
2011
年底,已有
276
家中小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达到
631
家。各地通过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开展租赁业务融资、采用信用保险融资等方式,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根据深交所
2008
年
9
月
5
日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2004
年
8
月
9
日发布,
2008
年
12
月第一次修订,
2010
年
12
月第二次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的规定,企业在中小板上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发行后不少于
5000
万元;
3
、盈利要求: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
(
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
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
20%
;
5
、 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6
、发行人最近
3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在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7
、需募集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
2009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证监会
61
号令),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应具备四方面的基本条件: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
500
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
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
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
、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8
〕
7
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负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
,
统收统付,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由担保机构担保,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
,
并对发债企业进行筛选和辅导以满足发债条件的新型企业债券形式。这种
“
捆绑发债
”
的方式,打破了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开创了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模式。
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8
〕
7
号)文件规定,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2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
(
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
的
40%
;
3
、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
(
净利润
)
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
、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
60%
。用于收购产权
(
股权
)
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
20%
;
5
、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
、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5、企业如何申请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8
〕
7
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在申请发行集合债券前应做好相应前期准备工作。一般需由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债券发行的牵头人,负责集合债券的组织申报与发行协调工作。具体包括筛选组建联合发行人、选择中介机构、负责与国家债券主管机关及地方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中介各方工作进程及工作质量控制等。国家发改委将对上报的债券发行申报文件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完善材料。发行人、主承销商及财务顾问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相关意见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并出具相应说明。发行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债券上市流通事宜。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
2010
〕
193
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着力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要从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得方便的信贷服务,积极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实施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推动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等方面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
2010
〕
193
号)文件规定,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方面采取如下措施:
1
、提高大型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能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大型银行在已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基础上,要进一步向下延伸服务网点,实现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金融业务的针对性服务。
2
、积极发挥中小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中小商业银行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私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自身
“
服务中小企业
”
品牌。充分发挥中小商业银行的地缘优势,挖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创造良好环境。取消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数量限制,鼓励其优先到西部和东北地区等金融机构较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3
、推动服务县域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发展,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开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但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获得融资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0%
。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
2010
〕
193
号)文件规定,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面采取以下措施:
1
、
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积极作用。要加大中小企业上市前期辅导培育力度,积极发展中小板市场,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
2
、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积极推进完善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试点工作,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
3
、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扎实推进扩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按照
“
商业持续
”
原则,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新。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
2010
〕
193
号)文件规定,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体系主要政策如下:
1
、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将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各类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基金、非营利性小企业再担保公司、贷款奖励基金,合理分担小企业贷款风险。
2
、完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科学合理地厘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继续落实对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给予保费补助政策。
3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服务水平,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
4
、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创造良好生态环境。鼓励举办多种银企对接活动,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辅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健全企业制度,增强中小企业市场融资能力。,立合作平台,发挥行业协会、民间商会、工商联等在银企对接中的桥梁作用。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
2010
〕
193
号)文件规定,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主要措施有:
1
、发挥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改进中小企业外汇管理。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2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降低成本,拓展业务。支持中小企业购汇对外投资,减少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政策方面的差别,允许有借款能力和资金需求的各类中资企业对外借款以满足其境外资金需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
2010
〕
193
号)文件规定,在加强对中小企业监管和指导方面,各级金融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督促和指导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主要措施如下: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将中小企业贷款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设立单独的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督促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强中小企业信贷统计监测与分析,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和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切实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