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解读法规:
解读专家: 解读日期: 2019-04-0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深入推进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要求,我部研究起草了《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一、前期工作背景

 

2013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市(县、区)建设。为落实文件要求,我部于2013年、2014年两批次遴选出104个信息消费试点城市。

 

2016年,我部在信息消费试点城市中进一步遴选出北京、上海、大连等25个地方为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并印发了《2016年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指南》。2016年底,我部组织召开了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座谈会,对示范城市建设中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

 

二、工作考虑

 

《指导意见》对“深入推进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有必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对评价标准、申报流程、示范内容等进行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深入推进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开展。

 

(一)充分释放信息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迫切需要发挥消费对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压舱石”作用。党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9月印发了《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求“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当前信息消费已成为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加快推动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有利于发挥信息消费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的作用,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适应信息消费发展的新形势和新变化要求

 

近年来,随着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我国信息消费发展迅猛,其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从“信息的消费”向“信息+消费”转变,从线上为主的消费向线上线下融合的新形态转变。消费群体不断扩大、消费边界持续拓展、消费理念加速转变、消费体验显著改善。根据信息消费发展的新形势,我们调整优化了示范城市的评价标准、申报流程、示范内容等。

 

(三)推动形成信息消费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

 

信息消费工作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通过示范城市建设可有效协调各方资源,实现统筹推进。创新开展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一方面可充分激发各地工作积极性,推动各地结合自身情况加快落实《指导意见》中的部署要求,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局面。另一方面,通过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可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良好的发展氛围,打造促进信息消费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拟从总体原则、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评价指标、示范管理等方面,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一是在总体原则上,按照“分类发展、有所侧重”的原则,将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分为综合型示范城市和特色型示范城市两类。其中,综合型示范城市围绕《指导意见》明确的生活类、公共服务类、行业类信息消费、新型信息产品等四个重点领域进行综合示范。特色型示范城市结合本地优势,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领域开展特色示范。

 

二是在申报条件上,要求申报城市具备一定产业发展基础、居民具有较强的信息消费意愿和能力。重点强调申报城市重视信息消费工作,通过实施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产业发展、建设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或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等系列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信息消费环境。

 

三是在评价指标上,按照“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科学性和可实施性相结合”的原则,从信息消费需求培育、信息消费供给能力提升、基础支撑条件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信息消费环境营造、示范工作方案等维度,设定评价指标。

 

四是在创建流程上,按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组织开展工作。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直接向我部申请,其他城市(地级市及以上)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我部申请。我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组织申报城市进行答辩。对通过评审的城市,由我部公示并授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

 

五是在示范管理上,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授牌后的跟踪评估。一方面,在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等方面给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鼓励支持。另一方面,要求各示范城市每年组织对信息消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通报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城市,撤销示范城市称号。

 

相关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登录合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