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办法

颁布机构: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连市 适用领域: 招采合规
生效日期: 2026/04/24 颁布日期: 2026/03/24
颁布机构: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连市
适用领域: 招采合规
生效日期: 2026/04/24
颁布日期: 2026/03/24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办法》的通知

大住建规发〔2026〕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管委会、市新机场和金州湾临空经济区规划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办法》业经2026年3月24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一百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4日


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5〕13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建市规〔2019〕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积极采用本办法: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以上的房建施工总承包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施工总承包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甲级工程勘察项目,或大型工程设计项目(按照《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确定);

  (六)一级房建市政监理项目(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确定),且监理服务费300万元以上;

  (七)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工程项目;

  (八)大连金州湾国际机场工程非民航专业建设工程项目;

  (九)采取代建制方式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工程项目。

  符合上述条件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如不采用本办法,应当书面报请项目所在地政府或者管委会同意。

  第三条 “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独立环节。评标委员会以定量评审和定性评价相结合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招标人在定标候选人中按照事先确定的定标方案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办法。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实力、报价、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中标人。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按照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评标、定标公开制度。评标结果、定标情况等应当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大连市)公开。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参照辽宁省住建主管部门公布的范本编制招标文件。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同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标要求、定标要素、定标票决办法等内容。

  第七条 编制定标方案。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编制项目定标方案作为定标依据。定标方案应当对定标要素(含子要素)权重、票决范围、票决规则等内容予以明确。定标方案应当经招标人内部合规程序审定,加密后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上传至监管平台。

  第八条 公平竞争审查。招标文件上传前,应当由招标人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其中应当包含定标方案的审查意见),不得有排除、限制公平竞争情形的条款和内容。

  第九条 组建监督机构。招标工作启动时,招标人负责组建监督小组,对“评定分离"招标活动全过程进行内部监督。监督小组成员可由招标人内部控制部门、审计人员等非业务部门人员组成,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

 第三章 评 标

  第十条 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形式、资格、响应性条件进行审查,判别是否存在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所载相关内容。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 确定入围投标人。可采用“通过制"或“有限数量制"的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

  (一)“通过制"入围。采用“通过制"入围的,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全部入围。

  (二)“有限数量制"入围。

  1.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3名且小于等于20名时,全部入围;

  2.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大于20名时,入围家数为20名。以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1-随机抽取的下浮率)为基准值,上下各取10名。特殊情况下,若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报价恰为基准值,则与上下取的20名投标人同时入围;若选取入围单位时出现报价相等的,同时入围;若基准值上下选取时不足10名的情况也不再补充选取。

  第十二条 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定量评审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规则,完成对入围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审,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候选人;同时对定标候选人逐一进行定性评价,并对履约注意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应当不显示得分、不标明排序,按照投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除校验码外)大小排位。

  评标环节分三阶段进行:

  (一)对入围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如安排项目经理答辩,应当包含在内)进行定量评审,技术方案得分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推荐为定标候选人,合格分数线由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技术方案满分的60%,上述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对定标候选人的定标要素(含子要素)进行定量评审,给予百分制赋分,其中报价要素评审应当参照《关于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发〔2020〕4号)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规定执行。

  (三)对定标候选人出具不少于50字的定性评价意见,一般包括与履约相关的合约造价、人员和资源配备、质量和进度管理、安全文明管理(含)环境保护、配合与协调、风险控制、经验与能力、服务、绿色环保、科技创新等内容。同时,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对于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和影响合同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否存在技术创新、供应链整合等优势情形,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第十三条 评标报告审核。在定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应当组织审核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形成审核报告。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按程序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第十四条 公示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大连市)公示定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四章 定 标

  第十五条 组建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成员总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本单位人员不足的,也可以从主管部门、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邀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数量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定标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中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七)至(九)款要求且在第(一)至(六)款要求以外项目,可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人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定标。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择优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定标委员会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如发生异议,需在异议处理结束且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定标。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标的,招标人应当向所有定标候选人发出延期通知,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书面报备。

  第十七条 定标流程。定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下载并解密定标方案中的定标要素(含子要素)权重、票决范围、票决规则,并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定标工作。

  (一)计算定标要素综合得分。将定标候选人各定标要素(含子要素)的评审得分按照定标要素(含子要素)权重设置由系统自动进行汇总计算,确定定标候选人定标要素综合得分。

  (二)确定票决范围。进入票决范围的定标候选人应当为3-7家,由招标人在定标方案中自行确定票决范围投标人数量上限(如综合得分相同的,投标价格较低的定标候选人进入票决范围;如综合得分相同且投标价格相同的,一同进入票决范围)。系统根据定标候选人定标要素综合得分排名顺序和票决范围上限,自动确定进入票决范围的定标候选人。

  (三)票决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票决办法和票决规则,综合考虑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评标报告审查情况票决确定中标人。票决时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采用实名方式,投票时应当写明投票理由。

 第五章 中标、备案

  第十八条 中标。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按照相关要求将中标结果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大连市)公布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 备案。招标人应当将招标过程中产生的纸质资料、电子资料、现场录音录像资料等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内容进行备案。

 第六章 重新定标或者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重新定标或者重新招标情形。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从进入定标票决范围的其他定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方案,由原定标委员会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重新招标: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保密教育。招标人应加强内部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保密教育,参加组织、定标、监督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廉政、保密等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求。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方案,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报告审核以及与评标、定标有关的情况。定标方案实行全过程保密管理,定标方案的编制、审定、使用等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存档要求。开标、评标、定标等流程应当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定标结束后,定标投票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音资料均由招标人统一密封保存、存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小组对“评定分离"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按照确定的定标方案定标。监督小组应当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书面向单位党组织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强化廉政风险意识,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和廉政监督范畴,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第二十六条 鼓励招标人内设监督部门及时开展项目后评估工作,评估项目的招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招标结果是否实现工作目标,合同履约是否顺畅等,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异议的流程、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相关流程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按照流程予以处理。涉及投诉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评定分离"项目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4日起施行,《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建设工程及市级重点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大住建规发〔2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定标要素、定标票决办法及票决规则

  一、定标要素

  (一)定标要素应当包括实力、报价等要素。

  (二)实力要素可以包含企业业绩、工程奖项,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获奖、项目负责人实力、技术负责人实力、团队实力等子要素。

  (三)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考核定标候选人拟派团队的履约能力,还可以通过陈述、答辩等方式对团队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和职业素养进行考核。

  二、定标票决办法

  定标以票决方式进行,主要有“直接票决定标法"、“逐轮票决定标法"、“票决低价定标法"。

  (一)直接票决定标法。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若定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2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2名时,按投标价格由低到高选取前2名。

  (二)逐轮票决定标法。通过投票,每轮淘汰1名票数最少的定标候选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票数最少的定标候选人出现并列时,淘汰投标价格较高者。

  (三)票决低价定标法。是由定标委员会从进入票决定标的投标人中,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以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三、票决规则

  票决规则主要有“综合考量法"和“要素优先等级法"。

  (一)综合考量法。票决时,定标委员会综合考虑实力、报价、定标要素综合得分、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评标报告审查情况等,独立行使投票权。招标人应当在定标方案编制时,明确综合考量的定标要素或者定标依据。

  (二)要素优先等级法。

  1.票决时,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方案要求的定标子要素优先等级,依次考量定标候选人在该要素中的得分情况,作为投票依据。

  2.作为定标依据的定标子要素应当从实力要素中产生,且不少于3个,由招标人在定标方案中自行设定。

  3.如纳入票决时考量的定标子要素得分均相同,则考虑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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