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现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管辖体制进行了调整,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完善了行政复议前置规定和复议程序,增加了多项便民措施,并要求制定相关配套规定。为做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工作,2023年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部门2024年3月1日前完成相关部门规章的修改工作。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及《通知》要求,同时考虑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工作需要,亟需修订现行《办法》,为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问:《办法》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梳理和借鉴相关部门行政复议规章的规定,梳理总结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实践经验,反复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单位的意见。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形成《办法(修订草案)》。2024年2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修订草案)》。
问:《办法》修订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机构职责等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国家国防科工局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同时,规定了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具体职责。
(二)规范复议申请材料和受理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明确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规定了提出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和具体方式、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的情形以及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处理方式,明确了补正申请和驳回申请的情形。
(三)完善复议审理和决定程序。规定了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出现法定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明确了当事人查阅、复制材料的权利和行政复议机构的义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明确了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裁决。
(四)明确复议决定履行等其他制度。规定了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国家国防科工局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明确了行政复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书送达要求、期间计算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