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必要性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于2005年,主要是从经营许可、运营管理以及行车许可证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予以规范。《规定》自2005年出台以来一直未予修改,部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国际道路运输管理需要,与当前“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完全相符,与2022年新修订的《道路运输条例》不一致,需结合近年来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实践对《规定》予以全面修订。
二、修改主要内容
一是,将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在保留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增加了信用监管的原则性规定。
二是,删除了“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许可规定,并根据《道路运输条例》明确的管理要求,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是,加强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衔接。明确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聘用人员加强国际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外事规定等培训要求。
四是,优化调整了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和程序,精简证明事项,明确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重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减轻企业负担。
五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要求,对属于规章立法权限范围内的处罚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主要是下调了非法转让、出租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等业务证件行为的罚款数额,取消了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相关标志、携带相关证件行为的罚款。对于《决定》中明确的其他涉及本规章的罚款事项,根据《决定》要求,待上位法修订出台后,再及时修改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