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了《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范围包括气象卫星、人工影响天气、海洋气象综合保障、气象雷达、信息化、观测站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基层台站等工程。同时,明确了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支持标准和安排方式。
《办法》要求,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做好投资计划全过程管理,防止形成沉淀资金。
《办法》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有关单位对气象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抽查。中国气象局每年至少开展1次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