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

颁布机构: 公安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1993/10/19 颁布日期: 1993/10/19
颁布机构: 公安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1993/10/19
颁布日期: 1993/10/19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  (1993年10月19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3〕10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评价设备固定资产遭受火灾后的烧损率,计算其火灾损失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固定资产,是指各类工业企业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设备。   第三条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是指其在火灾中被火烧、烟熏、砸摔和灭火过程中因破拆、水渍等原因造成外观、使用功能和精度和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第四条 评价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应当根据设备归属单位的设备固定资产帐目,以台、套、只、个、座、架、条、节、辆等作为评价单位。   第五条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分类及计算   (一)轻微烧损:烧损率为10%以下,按10%计算;   (二)一般烧损:烧损率为10%以上,40%以下,按40%计算;   (三)严重烧损:烧损率为40%以上,70%以下,按70%计算;   (四)全部烧损:烧损率为70%以上,按100%计算。   本条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六条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   (一)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烧损率按轻微烧损计算:   1.仅外观受损,使用功能和精度未受影响,通过一般的维护、保养,即可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2.少量零部件、附属件受损,使用功能和精度基本未受影响,通过相当于小修的修理手段,进行简单的修理或更换,即或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二)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烧损率按一般烧损计算:   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损坏,导致部分使用功能和精度降低或丧失,需要通过相当于项修的修理手段,部分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三)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烧损率按严重烧损计算:   1.大部分零部件、附属件和关键零部件损坏,导致大部分使用功能和精度降低或丧失,必须通过相当于大修的修理手段,全部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2.部分功能或精度虽不能修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但能满足工作要求,尚可使用。   (四)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烧损率按全部烧损计算:   1.烧损后无法修复使用;   2.《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八条有关规定,成套机械设备因火灾而失去了原有的全部使用价值的;   3.修理费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废标准;   4.经过鉴定,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或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七条 本方法第六条中涉及的“小修”、“项修”和“大修”的具体内容均应以有关部委或行业制定的设备管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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