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
        
        
          
            
              
                | 颁布机构: | 公安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部门规章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 生效日期: | 1993/10/19 | 颁布日期: | 1993/10/19 | 
            
          
         
        
          
            
              
                | 颁布机构: | 公安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部门规章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 生效日期: | 1993/10/19 | 
              
              	| 颁布日期: | 1993/10/19 |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
 (1993年10月19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3〕10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评价设备固定资产遭受火灾后的烧损率,计算其火灾损失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固定资产,是指各类工业企业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设备。
  第三条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是指其在火灾中被火烧、烟熏、砸摔和灭火过程中因破拆、水渍等原因造成外观、使用功能和精度和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第四条 评价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应当根据设备归属单位的设备固定资产帐目,以台、套、只、个、座、架、条、节、辆等作为评价单位。
  第五条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分类及计算
  (一)轻微烧损:烧损率为10%以下,按10%计算;
  (二)一般烧损:烧损率为10%以上,40%以下,按40%计算;
  (三)严重烧损:烧损率为40%以上,70%以下,按70%计算;
  (四)全部烧损:烧损率为70%以上,按100%计算。
  本条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六条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
  (一)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烧损率按轻微烧损计算:
  1.仅外观受损,使用功能和精度未受影响,通过一般的维护、保养,即可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2.少量零部件、附属件受损,使用功能和精度基本未受影响,通过相当于小修的修理手段,进行简单的修理或更换,即或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二)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烧损率按一般烧损计算:
  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损坏,导致部分使用功能和精度降低或丧失,需要通过相当于项修的修理手段,部分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三)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烧损率按严重烧损计算:
  1.大部分零部件、附属件和关键零部件损坏,导致大部分使用功能和精度降低或丧失,必须通过相当于大修的修理手段,全部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2.部分功能或精度虽不能修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但能满足工作要求,尚可使用。
  (四)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烧损率按全部烧损计算:
  1.烧损后无法修复使用;
  2.《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八条有关规定,成套机械设备因火灾而失去了原有的全部使用价值的;
  3.修理费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废标准;
  4.经过鉴定,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或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七条 本方法第六条中涉及的“小修”、“项修”和“大修”的具体内容均应以有关部委或行业制定的设备管理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