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颁布机构: |
绵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绵阳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3/12/29 |
颁布日期: |
2003/12/29 |
颁布机构: |
绵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绵阳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3/12/29 |
颁布日期: |
2003/12/29 |
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紧急通知
绵府发[2003]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我市将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在市级统筹办法暂未出台前,各地2003年12月31日前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应作为市级统筹基金,除了原有的工伤待遇正常支付外,一律不得随意动用,必须动用的,须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意后方可开支。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职工工伤性质的认定工作,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并已申报的工伤性质认定应抓紧完成;尚未申报和新发生的工伤一律报市劳动保障局进行性质认定。各县的劳动鉴定工作也统一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进行。
三、关于新老制度的衔接问题,应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2002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老工伤蛮不得再进行清理和认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