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 颁布机构: | 绵阳市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 适用地区: | 绵阳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03/12/29 | 颁布日期: | 2003/12/29 | 
            
          
         
        
          
            
              
                | 颁布机构: | 绵阳市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 适用地区: | 绵阳市 |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03/12/29 | 
              
              	| 颁布日期: | 2003/12/29 | 
            
          
         
        
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紧急通知
                                                   绵府发[2003]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我市将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在市级统筹办法暂未出台前,各地2003年12月31日前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应作为市级统筹基金,除了原有的工伤待遇正常支付外,一律不得随意动用,必须动用的,须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意后方可开支。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职工工伤性质的认定工作,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并已申报的工伤性质认定应抓紧完成;尚未申报和新发生的工伤一律报市劳动保障局进行性质认定。各县的劳动鉴定工作也统一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进行。
    三、关于新老制度的衔接问题,应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2002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老工伤蛮不得再进行清理和认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