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3/05/21 |
颁布日期: |
2003/05/21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3/05/21 |
颁布日期: |
2003/05/21 |
关于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企业用工管理,规范企业招用未成年工行为,维护未成年工合法权益,适应企业申请有关国际认证的需要,根据《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登记管理办法如下,并于2003年7月1日起实行:
一、招用未成年工登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依法招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以下简称未成年工),已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且安排从事的岗位符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施登记制度。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的登记管理工作。企业招用未成年工,应当到当地保障部门办理登记。
在甬的中央属(含驻甬部队属)、省属、市属用人单位,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无主管部门企业到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未成年工登记。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登记。
三、企业招用未成年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申报登记材料:
1、按要求填报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一式两份;
2、按要求填报的《未成年工登记表》一式两份;
3、未成年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未成年工的劳动合同;
5、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并对认为需要的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条件符合的,在《未成年工登记表》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材料退回用人单位。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未成年工用工登记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并实行免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