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进一步维护传染病(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8/04/17 |
颁布日期: |
2008/04/17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8/04/17 |
颁布日期: |
2008/04/17 |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歧视传染病(乙肝)病原携带者(以下简称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是近几年突现的就业歧视现象。近期,我市也出现了相关内容咨询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维护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维护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是劳动保障工作内容之一,随着《就业促进法》及相关规定的深入实施,逐步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为此,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依法建立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利用人力资源市场平台、各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告诫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公平就业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核招聘信息,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指导。要告知广大劳动者关于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公平就业的有关规定,增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依法维护公平就业权利的意识。
三、对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投诉举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开展调处。因用人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公平就业。
四、各地要按照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管理的通知》(甬卫发[2008]17号)要求,加强与市卫生局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