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8/10/10 |
颁布日期: |
2008/10/10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8/10/10 |
颁布日期: |
2008/10/10 |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去年,全市开展《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以下简称“失业证”)换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精神,准确掌握失业人员变动情况,更好地为失业人员提供各项就业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换证工作的检查。对未按规定申请换证、上交原证件的人员,不再列入失业人员统计范围,其持有的《失业证》自动废止。
认真做好《失业证》年检工作。《失业证》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各地要深入开展相关宣传和告知工作,引导失业人员按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年检手续。对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年检的人员,其所持《失业证》自动废止。
二、进一步明确失业与就业状态的界定。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即时注销其失业登记台账。失业人员未按规定上交的《失业证》自动废止。
(一)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就业状态:
1.被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招用并办理就业登记;
2.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报灵活就业;
4.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退出失业状态: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应征入伍、进入全日制学校读书、移居境外、户口迁出本市、死亡;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建立失业人员信息与就业登记或退出失业状态信息即时关联,及时注销非失业状态人员记录。
(一)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每个工作日结束前,将本辖区户籍的失业人员信息与办理就业登记信息、退出失业状态信息进行比对,注销已办理就业登记和退出失业状态人员的失业登记台帐,并将注销的人员信息分别传递到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于每周五将一周内注销的人员信息传递到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及时注销失业人员日常管理的相关资料,并与计算机台帐进行核对,保持数据一致。 四、加强《失业证》管理工作是完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的基础和根本,是妥善实施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前提和保证。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文件规定界定人员状态,充分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相关数据、记录关联,加强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与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工作衔接,切实规范《失业证》发放工作,准确掌握失业人员状况。要充分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力量,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及时将就业与失业状态的界定标准、《失业证》年检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告知失业人员,争取失业人员的理解和配合。
二OO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