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国家安全审查
生效日期: 2006/01/20 颁布日期: 2006/01/20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国家安全审查
生效日期: 2006/01/20
颁布日期: 2006/01/20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由本机关负责实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两项行政许可。为了做好以上两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工作,现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的办理规定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7〕53号)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以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省外国专家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32号(省老龄委办公室大楼二楼),邮政编码:310007,联系人:钱赛英、奚灵平,联系电话:0571-87051076,87052536。      附件:   1.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2.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浙江省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 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华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 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申请材料:    (一)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可在http:// www.zjrs.gov.cn网站“外国专家”专栏下载);    (二) 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 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 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以及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件。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浙江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 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浙江境内的聘用单位须向浙江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 受理    1.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 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 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 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浙江省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本规定由浙江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   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浙江省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凡拟向中国境内派遣文教专家的境外组织,均须获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并取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境外组织在华开展文教专家中介业务的基本证明。    申请“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的境外组织,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 法人组织;    (二) 非宗教团体;    (三) 具有推荐介绍外国文教专家的能力。    四、申请材料:    (一)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申请表》(可在http:// www.zjrs.gov.cn网站“外国专家”专栏下载);    (二) 境外组织所在地有关当局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    (三) 境外组织所在地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 境外组织的情况介绍;    (五) 境外组织法人的简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 申请   所有在浙江省境内设有办事机构的境外组织,均应向浙江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 受理    1.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 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三) 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外事、教育等部门意见,在四十五日内做出决定。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 申请材料不真实;    2. 申请组织不符合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条件;    3. 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组织《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    实施机关将认可的境外组织及其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六、年检注册:    实施机关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对取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资格的境外组织进行年检,根据年检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 对正常开展介绍文教专家业务的境外组织,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 对在开展介绍文教专家业务过程中出现一般性违规问题的境外组织,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 对不再开展介绍外国文教专家业务的境外组织,经确认,注销资格;    (四) 对在开展介绍外国文教专家业务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境外组织,吊销资格,两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再申请本项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将每年的年检情况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本规定由浙江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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