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
颁布机构: |
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1/01/23 |
颁布日期: |
2011/01/23 |
颁布机构: |
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1/01/23 |
颁布日期: |
2011/01/23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1月23日)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