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

颁布机构: 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杭州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1/01/23 颁布日期: 2011/01/23
颁布机构: 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杭州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1/01/23
颁布日期: 2011/01/23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1月23日)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