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杭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3/12/18 |
颁布日期: |
2003/12/18 |
颁布机构: |
杭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3/12/18 |
颁布日期: |
2003/12/18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
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3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拟订的《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预防因规划实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我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各类规划,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规划,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年限为3年以上(含3年)的规划。具体包括:
(一)综合规划: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
(二)专项规划: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
专项规划中指导性规划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等作为整体建设项目立项的,其总体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市环保局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和基础数据库。各级计划、经济、农业、旅游、建设、交通、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评法》规定的职责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五、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规划编制机关在编制综合规划和指导性专项规划时,应当在规划草案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二)规划编制机关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在规划草案征求意见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委托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六、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纳入规划的编制费用预算。
七、综合规划和指导性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可以自行组织编制,也可委托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编制。
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与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不能相互替代。
八、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分析、预测环境影响的时段和范围;分析、预测、评估规划实施后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分析、预测、评估的具体内容和方法;预测结果及其分析、论证、说明等;
(二)预测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九、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必须由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具体单位名单由市环保局定期公布。
鼓励规划编制机关以招标方式确定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编制单位。
十、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与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十一、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社会调查、网上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予以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十二、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规划草案作相应修改。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后,规划草案有重大调整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未涉及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补充报告。
十三、综合规划和指导性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及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不符合编制要求的,审批机关有权责令规划编制机关重新组织修改或编制。
十四、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在规划草案中采纳情况的说明报送当地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需经有关部门综合平衡的规划,应当在综合平衡后报送。
十五、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在规划草案中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十六、审查小组由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本市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十七、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齐备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将审查小组的书面审查意见送交规划编制机关,并报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十八、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规划编制机关必须一并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采纳情况的说明以及审查小组的书面审查意见。专项规划草案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予以审批。
十九、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二十、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会同当地环保部门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在跟踪评价中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二十一、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和监控,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而规划编制机关未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环保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环保部门组织对该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责成规划编制机关提出改进措施。
二十二、规划编制机关、审批机关、环保部门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根据《环评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三、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今后在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