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1/02/12 | 颁布日期: | 2011/02/12 |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1/02/12 | 
              
              	| 颁布日期: | 2011/02/12 | 
            
          
         
        
浙江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交办〔2011〕46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函运〔2010〕208号)转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新规定宣贯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安全例会,加强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及《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宣传,提高认识,准确理解,切实贯彻落实新法规。
  二、做好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复查许可工作
  对已取得危险货物第7类“放射性物质”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按本文件要求填报申请表,严格按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3月底前调整完毕,调整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停止其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业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暂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及《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对已获得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和单位要作为监管的重点,切实保证运输安全。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