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颁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7/09/22 颁布日期: 1997/09/22
颁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7/09/22
颁布日期: 1997/09/2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颁布时间:1997.09.22 (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 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 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 活动,必须实行先批准后开发、利用,谁开发、利用谁 保护,谁经营谁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水 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 监督。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 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工 业企业等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凡会引起水 土流失的,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 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列项。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计划,应列入建设项目工程 概算、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使用,并由项目批准单位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已动工建设或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凡造成水土流失 的,要限期采取植被和工程措施进行治理,由项目批准 单位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五条 集体、个人从事采矿、采石、采土活动, 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 持方案,方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采批准手续。 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 范围内少量取石、取土的除外。 第六条 所有生产建设工程和资源开发工程,在施 工中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水利排灌渠道倾倒余泥、 砂、石、废渣。 第七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菠萝、 木薯等农作物,已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限期退耕造林、 种草、种果,恢复植被。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开垦的,必须采 取修建梯田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八条 国有土地的水土流失,由土地使用者负责 治理;集体所有土地的水土流失,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 用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已承包给个人或别的 单位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 ,由承包者负责治理。 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 土流失的,应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治理。 第九条 整治水土流失以小流域为单元,全面规划, 综合治理,发展小流域经济。对于危害大的崩岗,要重 点治理。 第十条 跨市或跨县的大流域或重点的水土流失防 治工程竣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水土保持经费, 经费筹措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 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采矿、 采石,陶资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凡破坏或降低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交付 补偿费。补偿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执行队 伍建设。水土保持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时,需持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水土保持监督员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新上的生产建 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未持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而擅自动工,造成水土流失,不 进行治理的,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外,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水土流失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建设项目单位领导 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江河、湖泊、 水库和水利排灌渠道倾倒余泥、砂、石、废渣的,除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理外,视情节轻重,可处以50 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二十五度以 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以开垦陡坡地面积每平 方米1元至2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2月28 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通过的《广东省水土保持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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