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与开放国际货运代理市场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日期: 1998/07/08 颁布日期: 1998/07/08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日期: 1998/07/08
颁布日期: 1998/07/08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与开放 国际货运代理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8年7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8]137号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与开放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二届第九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与开放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际货运代理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截止1997年底,经批准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有56家,绝大多数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但应看到,目前我市的货运代理企业规模偏小,管理水平不高,竞争力不强,没有形成国际网络,业务仍停留在传统服务方式,与现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差距较大。为了促进我市出口贸易发展,加快国际海空港建设和区域性运输中心的形成,必须借鉴国际经验,规范国际货运代理市场,逐步向国际投资者开放,以不断提高货运代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为此,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办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条件核准办理申请,积极提供有关服务。 二、为方便工作和业务,凡已在深圳设立办事处的外国船公司,均可在深圳有关港口设立工作站,报市工商部门和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大力培育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举足轻重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目前,要重点培育深圳机场(集团)公司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等机构的发展,在融资等方面支持其扩大经营规模和业务覆盖面,通过联合、兼并和股份制改造等,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加快网络建设,形成大规模的现代化、多功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四、由市地税局印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货主办理国际运输业务必须凭国际货运代理统一发票或在我市注册的船务公司的发票入帐,银行凭此发票办理结汇手续。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先规范后整顿”的原则,制定《深圳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明确地方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处罚权。建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制定统一的业务报表,每季度报送主管部门,并由货运代理协会对其年度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六、成立深圳市货运代理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货运代理协会的职能包括:(一)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并搞好对外协调;(二)为会员企业培训人才、输送人才;(三)与国内外同业进行交流,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四)会同市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部门联合打击非法货运代理经营者;(五)协助市有关主管部门申办货运代理企业的工作。 七、积极创造条件,在深圳成立一家由外商控股经营的中外合资国际货运代理试点企业,并适当放宽中方合资者的资格条件。 八、待条件成熟时,选择一家外国大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深圳进行独资经营试点。 九、积极创造条件,参照国际航运惯例,逐步允许班轮航线挂靠深圳的国际班轮公司在深设立货运服务公司,为本公司班轮航线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服务;鼓励在深圳注册的国际航运代理公司向经营船舶代理业务和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发展,更好地为船公司、发货人服务。 十、在逐步规范市场的前提下,清理整顿货运代理市场,取缔非法经营。由市运输局牵头,会同工商、地税、海关等部门组成清查工作小组,对无牌照经营的机构和个人依法取缔;对有经营行为的办事处依法处理;对出租、转让或变相出租、转让经营权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撤销其批准证书。 十一、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台各自的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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