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批转深圳市监察机关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营商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9/12/08 |
颁布日期: |
1999/12/08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营商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9/12/08 |
颁布日期: |
1999/12/08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监察机关支持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1999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9]212号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资产经营公司:
市监察局《深圳市监察机关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监察机关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措施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指导国有企业跨世纪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全市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意义,坚定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信心。监察机关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肩负重大责任,要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紧紧围绕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按照市领导提出的“该保护的坚决保护,该支持的坚决支持,该打击的坚决打击”的总要求,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能,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的纪律保证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意见》(以下称《意见》)对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作了具体部署。监察机关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充分发挥监察的职能作用,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开展专项检查,保证中央、省委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目标、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通过监督检查,贯彻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的一系列规定;促进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加快公司制改革,建立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要重点检查政府机关是否认真贯彻《决定》和《意见》的精神,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是否与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国有企业在改革中有无对国有资产过低评估和擅自处理国有企业财产、设备,有无隐藏、转移国有资产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同时,监察机关要协同有关单位在三家资产经营公司各选择一至二家企业作试点,研究在产权变动中如何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格审查、市场定价、员工安置等,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检查面。
二、认真慎重处理信访举报,既要保护群众关心国企改革的热情,又要保护企业领导人大胆改革的积极性
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积极受理、认真对待人民群众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影响改革和发展问题的举报。要围绕国企改革这一重点工作,适时开展专项举报,引导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关心国有资产的安全。在重视和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围绕市委、市政府有关国企改革的措施,主动深入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一线,采取重点检查、执法监察等方式,及时发现影响和干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案件线索,揭露重大的经济违法违纪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会触动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不实举报也会相应增加。要防止闻风即雨的情况发生,以免使一些企业改革者在失实举报困扰下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挫伤改革的积极性。要坚持局党组集体统一排查举报线索的制度,对线索的筛选要认真、细致、慎重,区别对待不同情况。对群众举报的那些干扰和影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线索,要认真对待,坚决查办;对举报的问题笼统、无具体事实或捕风捉影的,先暂存不查;对群众反映属于一般不正之风或一般性错误的,采取“打招呼”的办法,通过发信访通知书和信访约谈等形式,让其向组织说明情况,促其警醒,防患于未然;对被举报失实或被诬告者,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保护企业或企业领导人。对诬告者,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三、围绕国有企业改革,突出办案重点,使办案工作更好地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
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要成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新形势下的办案工作要坚持做到“突出重点,教育多数;挽回损失,促进发展”。“突出重点”就是要突出查办企业改革过程中企业领导干部侵占国有资产的案件;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一些机构和人员在涉及国有企业改组和出售的资产评估中串通作假、故意压低国有资产价值、抬高私人资产价值,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企业改革中隐瞒、藏匿、转移国有资产及利润的案件;违反财经纪律,私分企业财物、突击花钱、挥霍浪费的案件;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教育多数”就是要通过查办重点违纪案件,剖析典型案例,举一反三,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挽回损失”就是要在办案中把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放在办案工作的重要位置,千方百计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促进发展”就是要通过办案,尽快将追回的款物返还企业,帮助发案企业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改善管理,加强防范,从而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在查办企业领导人案件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对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有争议、一时把握不准的情况和问题,要慎重考虑,不要匆忙作结论,不轻易采取监察措施,必要时请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二是要讲究办案方法和策略。办案中要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管理的衔接和企业发展的实际,尽量减少对企业的影响,保持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对企业流动资金及银行帐户的冻结要采取慎重态度,保护企业声誉和产品信誉。三是要认真执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对打着企业改革旗号,钻政策和法规的空子,趁机中饱私囊,侵吞国有资产,或失职、渎职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必须从严处理;对虽有严重错误,但能主动讲清问题,并协助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处分;对只是有一般性错误的,要采取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给予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对推行企业改革中出现工作失误的,要着眼于帮助,总结经验教训,鼓励其大胆工作,最大限度地调动其改革的积极性。
四、坚决整治“三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要按照有关整治“三乱”的规定,全面推行收费许可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已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二要认真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三乱”问题。严禁借企业改革之机向企业乱收费;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凭借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收费、变相收费;严禁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变为有偿服务或者通过中介机构强制服务;严禁擅自增加企业收费项目、强制企业培训及订购报刊等。对向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或变相拉赞助的,一经发现,坚决处理。三要对面向企业的乱评比、乱检查进行认真治理。严禁对企业进行法规以外的检查,依法进行的检查也要加以规范。对强制企业参加乱评比、乱检查的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
五、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监察机关要大力加强效能监察,转变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为国企改革发展办实事、解难题。当前要重点监督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对各部门贯彻落实这项改革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减少审批项目,落实企业自主权。按规定需要审批的,要督促审批部门建立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审批内容、条件、职责、时限,简化审批程序,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对擅自设定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督促与企业打交道较多的部门建立“窗口式办文”制度;业务相关的部门要尽可能集中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方便企业办事。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政府部门办事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行政机关不断改进工作程序,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硬性约束。
逐步在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误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吃拿卡要”, 玩忽职守,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要在全市行政机关开展以“实行误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效率”为主题的活动,查处并通报那些看似轻微,实则误事坏事,影响政府机关形象的低效率问题,增强公务员的效率意识和为企业服务的意识,促进机关的廉洁高效。
六、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纠正中介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客观公正的中介服务
监督国家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促进中介服务体系的健全和中介活动的公正性,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条件。监察机关要协助有关部门,对中介机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检查、教育和整顿;要抓好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的脱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中介机构评估认证结果,一旦发现其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要追究责任,依法惩处。要整顿和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中介机构的行为真正做到客观、真实、公正,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七、加强协调指导,督促企业在改革中健全监督机制,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一)认真研究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问题,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察机关要协助有关部门帮助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董事会、经营机构和监事会运作机制的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由监事会牵头、各监督机构既独立运作又相互配合的内部监督网络;从组织制度上确保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强化监事的责任约束,提高监事的素质,促进监事会作用的发挥。
(二)指导和督促国有企业建立和落实各种反腐保廉的制度。一是按照中央关于国有企业厂务公开的规定,督促企业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凡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凡涉及企业的资本运营和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必须向职工或职代会公开,接受监督。二是督促企业全面推行和落实企业职代会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制度,企业招待费的使用报告制度,企业领导人个人生活等重大问题公开述廉制度。三是按照《意见》的要求,实行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经营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造成企业损失的,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问题,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
各级监察机关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入国有企业第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建立与国有企业的联系点,与企业界交朋友,倾听企业的呼声,了解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状况,总结改革和发展中的经验,深入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帮助企业界定改革中的一些政策界限,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涉及全局性的问题,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措施,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当好参谋助手。对不属监察对象或监察事项而与企业改革和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主管部门,督促主管部门加以解决,切实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