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开展全面清查整治土锅炉和简易电梯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0/09/24 |
颁布日期: |
2000/09/24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0/09/24 |
颁布日期: |
2000/09/24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面清查整治
土锅炉和简易电梯工作的通知
(2000年9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0]122号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等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面清查整治土锅炉和简易电梯,进一步加强我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查整治土锅炉和简易电梯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土锅炉和简易电梯都是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设备。目前,我市现有的土锅炉和简易电梯使用分布广,数量大,土锅炉爆炸事故和简易电梯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对全市的土锅炉和简易电梯进行全面清查和整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查整治工作,认真落实清查整治责任制,全面、彻底地消除安全隐患。
二、充分发动基层,发动群众,认真做好土锅炉和简易电梯的清查整治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清查整治土锅炉和简易电梯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工作。要发动和组织各镇(街道办事处)、村对辖区内的土锅炉和简易电梯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年底前汇总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镇(街道办事处)、村要把清查简易电梯的工作重点放在辖区的生产性企业,把清查土锅炉工作的重点放在辖区小型食品加工厂、制衣印染厂以及学校、宾馆、酒楼等企业和单位。凡发现在本辖区内非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土锅炉和简易电梯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配合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查处工作。对于在镇、村自用或出租的物业和所管辖的企业及单位内违章使用土锅炉和简易电梯的问题,各区要督促有关的镇、村制定整治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完成整治任务。
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查处违章行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职责。对非法制造、销售土锅炉和简易电梯的,坚决予以查封、没收;对非法安装、使用土锅炉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简易电梯,坚决予以封停。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督促和指导各区开展土锅炉和简易电梯清查整治工作,要积极督促使用单位和业主单位做好土锅炉和简易电梯的整改工作。同时,要为使用单位和业主单位配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锅炉和电梯设施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服务。
四、严格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等企业的注册登记时,必须要求申办者依法提供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审查认可文件。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等单位在组织锅炉压力容器采购招标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招标采购,并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专家参加技术评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