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批转深圳市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产品质量 |
生效日期: |
2000/04/19 |
颁布日期: |
2000/04/19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产品质量 |
生效日期: |
2000/04/19 |
颁布日期: |
2000/04/19 |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深圳市进一步加强
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4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0]43号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圳市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以下简称《决定》),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
(一)增强提高产品质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我市广大企业依靠技术进步,加强质量管理,使我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促进了我市经济快速发展。但是,产品质量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仍占10%以上,不良品损失较大;个别行业质量问题较严重,部分中小企业技术基础落后,质量管理薄弱,造成产品质量低劣;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状况还没有根本好转。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我市产品质量的总体形象和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力。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努力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水平,才能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同时,要提高我市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知名度和占有率,也必须提高产品质量。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我市经济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看待产品质量问题,增强提高质量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思想贯穿到全市经济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
二、加强企业质量工作,坚持走质量效益型道路
(二)企业要根据市场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发展目标,增强市场竞争力。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要加快与国际著名企业管理模式接轨的步伐,创造一批高质量、高档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优质名牌产品;中小企业要以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目标,采取有效的质量改进措施,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
(三)企业要有一套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企业的经理(厂长)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质量工作负主要责任,企业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要把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和产品质量状况,作为对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的重要考核内容,对致使企业质量效益长期低下的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要实行一票否决。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岗位,配备必要的质量管理、质量检验的专业人员。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中小型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岗位,确保企业质量工作领导抓、专人管。要搞好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把好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检验及售后服务关。同时,建立职工个人收入晋级与质量、效益直接挂钩的分配机制和质量过错追究制度,积极开展以生产高质量产品为中心内容的劳动技能竞赛活动。企业应加强职工的质量管理教育培训,对新进厂职工要组织进行必要的质量基础知识教育和基本技能培训,并形成考核制度。
(四)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产品更新换代的步伐。企业必须以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要为目标,坚持“三改一加强”,建立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应掌握产品的关键技术,努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传统产业应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产品,不断推出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新产品。要积极利用科技手段提高产品质量,通过加强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进步,全面提高产品的档次和质量水平。
(五)全面推行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和网络,把售后服务作为企业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忠实履行对用户的服务承诺,实现售后服务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商业企业也要建立售前、售中和售后质量保证体系和自律机制,严格实行进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确保进入市场的商品具备规范化的标识和可靠的质量;严格执行包修、包退、包换的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深入开展“查质量意识,查质量水平,查现场管理,查售后服务”的活动,边查边整顿,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三、大力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改进和健全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制度
(六)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企业内控标准应不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工业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无标准或不按标准生产,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
(七)企业要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积极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考核工作。计量基础比较好的大中型企业要积极采用先进的计量测试方法,严格对计量测试设备的管理;计量基础差的企业,要配备必要的计量检测仪器,保证产品质量检测的需要。加强企业计量测试设备的定期检定,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八)企业应积极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大力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改进和降废减损活动,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实行产品质量信用证、产品质量标识制度,建立符合自身实际、运行良好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督促其对产品标准重新修订、备案或作废;对不按标准或无标准生产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引进设备和利用外资生产的一般工业产品,不得低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否则,设备不准引进,项目不得审批。
(十)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产品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质量好、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建议在市科技三项经费、技改经费等有关扶持技术创新优惠政策上给予支持;对于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市质量技术监督、经发、环保、科技、工商等有关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市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及产品的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以引导投资和生产。
(十一)实施名牌战略,建立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凡申报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必须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通过计量保证能力考核,产品质量保持稳定可靠,市场信誉良好。对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十二)既要充分发挥质量中介机构为企业服务的作用,又要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质量中介机构要进一步增强业务素质,提高技术水平,切实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服务。政府具体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发挥社会公正检测机构的作用和能力,做到统一规划、加强监督,引导检测机构改善质检能力和计量检定能力。
四、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十三)对重点产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凡纳入生产许可证或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范围的产品,均需取得上述证书后方能生产。对纳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范围的产品及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实行开业审查制度。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的新办企业,一律不准其开工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严厉查处制售无生产许可证和未通过安全认证产品的行为,杜绝无证生产。
建立质量监督重点产品目录制度,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以及质量工作薄弱的中小企业产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每年公布《深圳市质量监督抽查产品目录》。
(十四)加大监督抽查后处理力度。实行警示制度,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发出黄牌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严格复查;其中,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要暂停证书的使用。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其不合格项目是主要项目,或经整改后产品仍不合格的,给予红牌警示,并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接到红牌警示的企业,凡限期停产整顿产品仍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其营业执照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
实行重大质量问题通报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及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十五)凡接到红牌警示的企业,不纳入当年市技改经费和三项科研经费支持范围,不优先给予出口配额,不列入国有企业“债转股”企业推荐名单,不审批其新的投资项目,不允许引进新的进口设备。
(十六)实行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高于国家有关标准,经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3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或经省认定的名牌产品、优质产品,可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确定为免检产品。对列入政府采购项目的商品,采购前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评价,凡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无证生产的产品,不得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五、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十七)要有计划、有重点的深入持久地开展打假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并实施“打假”工作方案。要将打假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实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要求的,要追究行政负责人的责任。对假冒伪劣较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有关执法部门要重拳出击,进行认真治理,切实解决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较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大力开展创建“放心一条街”、“ 信誉好商店”等活动,推动商业企业建立严格的质量自律保证机制。
(十八)坚持从严执法。有关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每一起假冒伪劣产品案件都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对制假售假的企业,一经查实,要依法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对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有制假售假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任何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打假奖励制度,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五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六、多渠道、多形式地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十九)市法制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结合依法治市战略的实施,深入开展质量普法教育,将质量法律法规列入我市普法计划,增强全民质量法制观念。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提请市人大制定、调整、修改我市质量法规,建立健全特区质量法规体系,为净化我市质量环境提供法律保证。
(二十)开展质量培训教育。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进行质量培训教育,凡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经理人在参加经理人才培训时,应一并通过质量管理基础知识培训;全市大、中专院校应开设质量管理课程,对未来的劳动者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与培训。对有特殊要求的岗位人员,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劳动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资质认可或岗位考核办法,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二十一)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好“质量月”、“3.15”等各种深入人心的质量振兴活动,巩固活动成果,深化活动内容。建立和健全产(商)品质量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各主要新闻媒体,要以专栏、专题的形式对质量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加大对严重质量问题,特别是对制假售假单位、个人的曝光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商品广告内容的审查监督,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
七、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二十三)实行质量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区域的质量工作负有行政领导责任,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区域提高产品质量和加强打假工作的具体目标与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分管的质量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职责,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市产品质量工作情况;同时,加强质量执法队伍建设,加快建立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队伍。
(二十四)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全市质量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并会同市监察局组织监督检查该责任制和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对质量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使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市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