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认真做好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1998/10/20 颁布日期: 1998/10/20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1998/10/20
颁布日期: 1998/10/2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保护森林资源 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工作的通知 (1998年 10月 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8]213号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及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粤府明电[1998]34号)精神和要求,为坚决制止我市一些地方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切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来抓 各级政府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把制止毁林开垦、保护林地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做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和优化生态环境的大事;也是保证我市林业第二次创业顺利进行,加快生态风景林建设,增创林业新优势的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森林资源,特别是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扎扎实实抓紧抓好。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大力植树造林,加快生态风景林建设步伐,培育后备森林资源,进一步提高森林的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增强我市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已经在陡坡种果、在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视具体情况处理。可停止的应坚决停止,恢复林地;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关闭的坚决关闭,不能关闭的要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严格履行采后植树恢复自然生态环境的义务和承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制度,对现有林地要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冻结各项建设征占用林地一年。一年内确需征占林地的,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严格清查,切实做好被毁被占林地的退耕还林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特别是对陡坡种果、山边采石场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清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各区林业主管部门于 1998年 11月 20日前报市绿委办。所有被毁林的林地,必须于今冬明春还林,没有还林或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还林,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四、对公路、铁路主干线两旁及一些重点林区实行封山护林 为了确保重要地段和重点林区的森林资源安全,对广深高速公路(深圳段)、梅观高速公路、机荷高速公路、107国道、京九铁路(深圳段)等公路、铁路主干线两旁以及梧桐山、笔架山、凤凰山、羊台山等重点林区实行封山护林。同时,要加强公路、铁路主干道两旁的绿化改造工作,进一步提高“两线”造林绿化水平,改善全市森林生态环境。 五、加大森林资源管理执法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毁林开垦的违法犯罪行为 认真学习贯彻《森林法》,加大执法力度,实施依法治林,对清查出来的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毁林者和涉案领导干部、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一些典型的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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