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日期: 1997/08/06 颁布日期: 1997/08/06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日期: 1997/08/06
颁布日期: 1997/08/06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 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7]222号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属一、二类企业: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93年印发的《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1993]22号)同时废止。 为保证分类定级工作对企业建立激励竞争机制起到促进作用,市劳动局、住宅局、人事局以及外事办要对企业的工资待遇、微利商品房指标、常住户口指标以及赴港(澳)、出国指标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使用经济手段管理国有企业,营造平等竞争环境,进一步把企业推向市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市委、市政府决定取消市属国有企业行政级别,建立以经营规模、效益水平为基准的客观公正的企业评价系统,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新的企业分类定级制度。 一、企业分类定级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促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 (二)以规模大小确定企业类别,以效益高低划分企业级别,建立以国际通用指标为主体的企业分类定级考核评价体系。 (三)以企业的类别、级别确定其待遇,鼓励优胜劣汰,形成激励机制,加速企业优化组合进程。 (四)尊重历史,适当考虑各类企业的差异。 三、分类定级办法 (一)分类指标及计分办法 1、指标设置 分类指标采用资产(总资产、净资产)、 利税(利润总额、上缴利润和上缴税金)、销售(销售收入、创汇总额)三大指标体系。其中资产指标权重为35%,利税指标权重为40%,销售指标权重为25%。具体指标与权重系数见表1: 2、评估调整系数 设置评估调整系数,并确定系数值,是为了合理地解决评估因素给企业间带来的差异。即对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评估调整系数为1.2,已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则取值为1.0。 3、行业系数 设置行业系数的目的,是用以适当调整不同类型企业因行业特点和政策待遇不同而导致的经营规模与效益的明显差别;同时用以扶持需要发展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菜篮子企业和部分城市基础产业,尽可能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评定各类型企业的类别级别。 根据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程度、资金利润率水平差异以及对需要发展的行业和企业给予的扶持,确定各类企业的行业系数见表2: 4、计分办法 ①某企业分类得分=∑该企业各项指标得分 ②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上缴税金、销售收入、创汇总额指标采用下式计算得分: 对位于平均值及其以上的指标按下式计分: (该企业某项指标值-该项指标平均值 ×40+60) 某项指标得分= ×权重系数×行业系数 该项指标次大值-该项指标平均值 对位于平均值以下的指标按下式计分: 该企业某项指标值 某项指标得分= ×60×权重系数×行业系数 该项指标平均值 其中:总资产、净资产指标最后得分分别为总资产、净资产指标得分乘以评估调整系数。总资产与净资产两项指标得分之和大于满分210分时,取满分(210分)。 ③上缴利润指标采用下式计算得分: 本年度实际上缴利润 上缴利润指标得分= ×该指标单项总分(60分) 本年度应缴利润 (二)分级指标及计分办法 1、分级指标 企业分级采用双重效益指标评价法,既考虑该企业的相对效益指标计分值,又考虑该企业的利润总额绝对值。 各类企业分级的相对效益指标设置见表3;利润总额绝对值界限见表4: 2、相对效益指标计分方法与分类指标计分方法相同。 (三)分类定级标准$企业按照规模指标的得分分为三类,按照效益指标的得分及利润总额,每类分为三级。为了将效益指标(利润总额)与类别和级别同时挂钩,制定了各类别企业效益的下限(一类企业利润下限为2000万元,级别下限为80分;二类企业利润下限为500万元,级别下限为80分;三类企业利润下限为100万元,级别下限为80分),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效益和级别分的下限,才能定为该类别企业,如企业未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则从高一类别降到低一类别中。详见表4: 同时规定: 1、企业类别分数大于360分,而级别分数小于80分或企业利润总额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为二类一级企业; 2、类别分数位于150--360分之间的企业,其级别分数小于80分或企业利润总额小于500万元, 定为三类一级企业; 3、类别分数位于60--150分之间的企业,其级别分数小于80分或企业利润总额小于100万元, 定为类外企业; 4、企业类别分数小于60分,且级别得分小于80分的企业为类外企业; 5、类别分数小于60分,但级别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利润总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企业定为三类三级企业。 四、方案实施 (一)市属企业(含深圳方为主要参股者的其他企业)一律纳入分类定级管理范围。同时结合产权登记对市属企业进行清理,对其中规模很小、效益很差的企业先实行归并重组,然后纳入分类定级管理范围。 (二)分类定级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指标的计算以前两个年度的合并报表中有关指标加权平均值为计算依据。第一次评定以1991年和1992年企业财务年报中有关指标值作为基准。 (三)纳入分类定级范围企业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应当经企业产权管理部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新成立的市属企业,按其注册资本、投资额、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暂定其类别和级别。两年后,再按其实际经营规模和效益正式分类定级。 五、配套措施 (一)企业分类定级后,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发[1996]33号)执行。 (二)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将企业的类别级别同企业的待遇和企业员工的工资、福利、微利商品房分配、常住户口指标及赴港(澳)、出国指标等挂钩。 (三)鼓励市属集团(总)公司和直属公司发挥整体优势,鼓励规模大、效益好的二级公司参与分类定级评分,二级公司如达到二类或一类企业标准,可享受相应的领导人员待遇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但其管理序列一般不予变动。 六、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解释。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