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年报公开工作指引

颁布机构: 深圳市国资委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日期: 2015/05/18 颁布日期: 2015/05/18
颁布机构: 深圳市国资委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日期: 2015/05/18
颁布日期: 2015/05/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的透明度,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直管企业是年报公开的主体,市国资委指导直管企业开展年报公开工作。

  第四条 直管企业年报公开工作分步分批进行,首先从公用事业企业开始,逐步推广到其他企业。

  第五条 市属国有上市公司按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布年报,同时通过本企业和市国资委网站,公布该信息的网页链接或说明公开途径。

  第六条 直管企业年报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董事会报告;

  (五)重要事项;

  (六)公司治理;

  (七)内部控制;

  (八)社会责任;

  (九)财务报告;

  (十)备查文件目录。

  第七条 直管企业年报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 直管企业公开的年报信息涉及其他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事先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九条 直管企业如发现公布的信息不真实,或者不能完整反映国有资产监管需要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公开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和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报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年报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直管企业主动公开的年报信息,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一)本企业和市国资委网站,且网页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直管企业年报公开的程序:

  (一)直管企业在年度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企业年度报告,涉及企业秘密的应经过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

  (二)直管企业拟公开的年报经董事会等机构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企业网站公开;

  (三)直管企业应当在年报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将年报及其相关文件报送市国资委,通过市国资委网站公开;

  (四)直管企业年报公开工作原则上应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三条 直管企业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直管企业监管信息提供方便。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直管企业应当制定年报公开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明确应当公开的年报重大信息的内容和程序;

  (二)年报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重大信息公开中的职责;

  (三)年报重大信息的编制、审核、上报流程;

  (四)年报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有关责任人的保密责任;

  (五)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未按规定公开年报重大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年报公开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直管企业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直管企业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

  第十六条 直管企业年报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数据差错较大,造成信息披露不实,以及年报公开工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市国资委视情节轻重和违规后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扣减绩效年薪;

  (五)其他处理措施。

  造成实际损失的,按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引,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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