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决定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公平竞争
生效日期: 1997/12/17 颁布日期: 1997/12/17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公平竞争
生效日期: 1997/12/17
颁布日期: 1997/12/17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决定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非法所得”,修改为“违法所得”。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同时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非法牟取暴利的,由市价格检查机构责令其向遭受损害一方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报刊上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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