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关于夯实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确保市国资委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和规定,现就市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审查责任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清理)”的原则,各处室分别负责本处室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以及已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工作。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处室协助参与审查。
(二)产权管理和法规处牵头组织市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纳入机关合规建设体系,对公平竞争审查具体业务问题提供咨询,负责与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对接,定期汇总、评估市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
二、审查范围
市国资委出台或者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影响市场主体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市国资委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市国资委负责起草的市政府文件;
(三)以市国资委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市国资委名义印发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五)其他“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审查程序
(一)在政策措施提请合法性审查、上会审议或委领导签批前,各处室应当严格对照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基本流程进行自我审查,填写《深圳市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并报产权管理和法规处复核。产权管理和法规处就各处室自我审查程序是否规范进行复核,认为符合要求的,出具相应复核意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各处室补充完善。
(二)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作为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走呈批程序,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由各处室存档备查。如认为相关政策措施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处室应当在提请合法性审查、上会审议或委领导签批时附上相关说明。
(三)各处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相关部门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
(四)对于拟适用例外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或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政策措施,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
(五)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处室应当对其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制度文件时一并评估。
四、审查结论
(一)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二)经审查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充分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的情况下,可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