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7/11/23 |
颁布日期: |
2007/11/23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7/11/23 |
颁布日期: |
2007/11/23 |
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7〕1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基础,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内容,坚持合法与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执法部门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目标: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用2~3年时间,采取“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方法,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细化、统一处罚尺度标准,减少处罚的随意性,切实解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总体要求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总体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和立法原意;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不得畸轻畸重或同案不同罚。
四、实施方案
(一)梳理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将现行有效的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容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编制目录。
本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二)对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制定具体处罚标准
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进行分类细化,作出准确、科学、统一的规定,作为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标准。具体要求是:
1.行为人有轻微的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减轻处罚的,在最低限以下处罚;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按下限处罚;
4.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按上限处罚;
5.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处罚的,应当确定一种处罚种类和一个处罚标准;
6.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幅度较大的,根据违法行为,确定具体处罚标准;
7.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处罚期限没有作出规定的,行政机关可根据效能建设的要求和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对行政处罚的具体期限作出规定;
8.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行政机关可根据效能建设的要求和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9.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10.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与具体的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实施标准;
11.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意见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对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制定内部制约程序和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应在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基本程序和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受理立案、执法登记、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制度和审核监督机制。
1.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程序、批准权限等具体规定。
3.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之前应当先经过审批立案程序。遇到紧急情况时或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之前难以做到先审批立案时,应一边采取措施,一边报告,事后马上补办立案手续。
4.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登记制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时间、地点、被检查对象、执法原由、执法结果进行登记。
5.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
6.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法机构提出调查终结报告及处理建议,执法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必须经本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制机构审核, 再报本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其中,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必须作特别说明。上述所称部门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经政府公布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授权组织。
7.使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部门或法定授权组织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案件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室。
9.行政执法部门或法定授权组织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0.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卷归档。其中,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包括卷内材料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及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处理意见、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案件执行的有关材料、结案报告等。
(四)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录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种类与幅度(与违法行为相对应作出具体规定),并公布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
(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每个阶段的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市、县级市(区)政府法制机构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按照《关于建立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以及进一步落实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苏府法〔2007〕26号)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通过备案审查,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监督。
3.建立评议考核制度。按照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结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市政府和各部门(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范畴。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凡被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判决或决定(已经生效)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的,被审计等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提出行政处理建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有关机关受理投诉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以及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由责任追究机关按照《苏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苏府〔2007〕134号)给予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等行政处理。
五、实施步骤
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分三步进行。
(一)2008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在市城管局、交通局、环保局、苏州工商局先行试点。
(二)2008年7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具体工作按本实施意见第四项实施方案要求办理。
(三)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将制定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处罚标准及相关制度及时报送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各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将制定的具体处罚标准及相关制度及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是促进机关作风建设,实现行政执法公开、公正,打造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班子要专题研究部署,制定本地、本部门(系统)的实施方案,确定负责人和专门机构,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具体承担本地、本部门(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市政府确定由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
(二)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按计划、分步骤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将《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加强对落实《实施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落实《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对落实本《实施意见》不力的地区或部门,及时予以通报。
(三)健全机构,提供保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细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为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