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颁布机构: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8/04/07 颁布日期: 2008/04/07
颁布机构: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8/04/07
颁布日期: 2008/04/07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各类企业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把《劳动合同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防止出现新的矛盾因素,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开展劳动合同法的调研,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分析本地区企业劳动用工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有的放矢地研究相应的对策措施。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积极引导企业规范用工。把指导、服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宣传、培训、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正面引导,指导企业正确理解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要认真组织对《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所制定的地方性政策文件的梳理。对有悖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政策文件,要及时废止。对涉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讲清利害关系,争取政府理解支持,并做好参谋,制定纠正和规范的方案,一经批准积极付诸实施。   四、要关注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情况,坚决制止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做法。如用人单位假借劳务派遣用工,逃避社会保险参保责任,通过劳务派遣企业少缴甚至不缴社会保险,或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或商业保险而替代应该承担的城镇社会保险,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劳动监察机构对这些现象必须高度重视,依法查处。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出台或参与制定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政策,以干扰和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   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因工作失职未认真组织梳理、排查,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无视法律继续出台和参与制定违背《劳动合同法》的政策的,市局将予以通报,并报请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和追究责任。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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