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相城区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7/07/23 颁布日期: 2007/07/23
颁布机构: 相城区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7/07/23
颁布日期: 2007/07/23
发关于加强全区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   《关于加强全区节能工作的意见》已经2007年7月12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全区节能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2010年本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39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苏州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行动计划》,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节能监管体系和节能激励政策,加快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加大节能领域的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作用,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落实节约能源的各项措施,以发展促节约,以节约保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二、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在全区基本建立起“政府监管引导、企业自主节能、中介有偿服务、社会积极参与”的节约能源新机制,全民的节能意识显著提高,节能技术和措施广泛运用,按照“电厂节煤、企业节能、产业循环、社会节约”的路径,以结构调整、科技进步为两大抓手,到“十一五”末,实现全区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20%,其中,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结构节能,带动能耗下降10%,通过技术进步、加强管理、实施重大节能工程带动能耗下降10%;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0%;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5%;建筑节能15%,政府机关人均用能减少20%;各镇(街道)、开发区按“十一五”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20%的总目标分解落实到每一年度,制定工作措施,落实节能任务。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和工作督查制度。区政府建立以分管区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组成的全区节约能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各镇(街道)、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   2、明确部门职责。区经贸局作为全区节能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区节能日常工作,并具体负责工业和商贸业节能;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全区三次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第三产业占比;区财政局、税务部门负责节能财税激励政策的研究和落实;区科发局负责节能工作的技术支撑;区统计局负责全区能耗指标的统计和公布;区建设局负责建筑节能;区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业节能;区文教局、区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区行管局负责落实区级机关节能目标;区宣传部门落实全区的节能宣传工作;区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区域内节能工作。   3、实施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完善能源统计,建立完备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区万元GDP综合能耗、万元GDP电耗、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能耗指标。   4、分解落实节能降耗指标。明确各年度及各镇(街道)、开发区“十一五”节能降耗指标和2010年单位GDP能耗目标并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镇(街道)、开发区。实行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将万元GDP综合能耗指标纳入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体系中。各地要建立能效业绩考核奖惩机制,对节能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节能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调整经济结构,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5、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十一五”期间实现第三产业占GDP比重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五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带动GDP能耗水平下降。   6、工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注重资源和环境的承受力,严格控制新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加快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步伐,降低传统产业能耗水平。“十一五”期间实现IT及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等产业占比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重化工业为主的高耗能行业占比降低5个百分点以上,带动工业能耗水平下降。   7、推进布局结构调整。引导和推动工业向开发区集中,加速产业集聚和专业化分工,加快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完善产业链。按照节约用地、产业循环、集中供热、集中治污的原则,实现资源高效利用。新办工业企业应全部入区入园,现有的企业也应逐步向工业集中区内转移。   8、加强源头控制。实施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者节能篇(章)。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经贸局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有权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其中年能耗3000 -5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由本区负责组织评价,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苏州市级组织评价。各镇(街道)、开发区在招商引资中,要将项目能耗指标作为重要审核条件。新建项目必须达到该行业能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不高于全市同类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水平。   (三)实施十大节能工程,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工作   9、根据国家“十一五”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区实际,重点实施十大节能工程,即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通过实施这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预计带动GDP能耗水平下降约10个百分点。   10、加强对全区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单位的考核,力争到“十一五”末,全区重点耗能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水平下降15%。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建立重点耗能单位能源管理网络。重点耗能单位须定期开展能源平衡测试,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持证上岗,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淘汰高耗能设备,严格按国家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定期分别向区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告能源利用状况。   11、加强电力需求侧和发电侧管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加强对区域内供电与发电企业的考核,核定供电企业线损和发电企业煤耗,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与供电、发电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实现供电、发电与节能挂钩,对能耗超标的电厂,控制其上网电量,减少发电量计划。   12、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城镇以上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节能50%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并逐步过渡到节能65%的设计标准。广泛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墙体保温隔热处理,推广低耗能及绿色建筑材料以及节能节水型器具。加大现有建筑改造力度,以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快推进,大力推广绿色照明,鼓励太阳能的利用。   13、强化交通节能。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和运力结构,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一体化交通系统,推进公交优先。探索使用燃料电池、乙醇汽油、天然气等新能源。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和现代流通业,实行集中配送,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能耗。充分发挥水运优势,发展内河航运。提高交通工具的能效,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车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和新能源汽车,落实国家鼓励小排量车的优惠政策。   14、抓好商业及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高效办公设备、节能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采用高效制冷(热)、送水和送风技术,改造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的中央空调系统。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最低标准。贯彻《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加强空调、冰箱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管理,扩大节能产品认证,推广采用高效节能产品。   15、推进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机和渔船动力装置,加快农业水利灌溉设施更新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   (四)依法行政,完善节能监管体系   16、完善节能监管体系。严格执行《节能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能源监测机构建设,充实队伍,依法加强监管和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单位主要耗能设备、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的监督,并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节能降耗。依法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单位开展能源监测,用三年时间,对重点耗能单位实行一轮全面监测。加强对锅炉、风机、水泵、变压器等通用设备的使用效率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边测边改,确保设备在高效区运行。   17、根据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做好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耗能、高污染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工作,在淘汰期限之前仍在使用淘汰类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优惠政策。重点耗能企业汰旧更新节能改造项目可优先申请政府节能贴息。对生产、销售和逾期仍使用淘汰产品和设备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有关部门按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18、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明令禁止的小冶炼、小电镀、小水泥等技术落后、严重浪费能源和污染环境的项目。已建成的,必须责令限期关停或者转产。强化对能效标准、高耗电产品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大力度,强化政策支持体系   19、建立节能专项资金。比照省政府政策,区、镇(街道、开发区)两级都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资金总额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贴息、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应用补贴和节能宣传、奖励表彰的经费等。   20、鼓励和支持节能重点项目建设。对节能重点项目的建设,发改、经贸、国土、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在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资金信贷、保证用电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积极支持和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节能重点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各级财政要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支持节能技改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绿色能源的开发利用。   21、多渠道筹集节能资金,包括鼓励企业自筹资金投入,引导银行信贷资金、争取信托产品的募集、政府资金贴息等,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   22、鼓励引导节能中介服务组织发展。支持各类资本投资组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节能服务中介机构,鼓励区外节能中介服务组织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节能技术服务企业享受省、市发展服务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建立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制度,经区节能主管部门确认的,优先推荐给企业用户,优先推荐申请担保贷款。   23、大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节能专业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与企业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的形式,找出薄弱环节,发现节能潜力、提高服务诚信水平,推动节能技术改造。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的项目,列为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六)加快新技术推广,构筑节能科技支撑体系   24、重点支持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组织重大节能技术、工艺的攻关。科技主管部门要把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鼓励、支持节能和新能源领域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25、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举办现场会、展览会、技术交流会等形式,积极推荐适合我区产业应用的节能技术和工艺,特别是对现有设备、工艺的改造和提高具有实际运行效率的系统节能技术和工艺,全面促进节能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26、优化能源结构,加快新能源的开发应用。加速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发电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免计入使用单位的耗能总量。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凡新设计的农村住宅都应将太阳能纳入建筑设计规范,逐步实现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每年规划建设一批太阳能示范社区、太阳能应用示范单位,并给予扶持和奖励。    (七)宣传教育,打造社会参与体系   27、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的表率作用,推动全区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的中央空调要采用系统温度优化控制技术进行改造,新安装的中央空调要采用变频机组,照明要全部采用节能灯具,路灯、景观灯、指示灯要改用新能源或配备照明节电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28、合力办好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各级各部门要把节能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宣传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工作,制作和播发公益性广告,开辟节能专题报道栏目,大力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宣传节能知识、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节能氛围。   29、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中开展节能教育,教育学生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街道、社区要做好日常的节能宣传,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的节能意识、资源忧患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   30、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节能降耗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 相城区节能工作任务分解表 主要工作 实施内容、目标 责任单位 协助单位 分解落实节能降耗指标 明确年度及各镇(街道)、开发区“十一五”节能降耗指标和单位GDP能耗目标并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镇(街道)、开发区。 经贸局 发改局 实行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将万元GDP综合能耗指标纳入各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体系中。 发改局 监察局 各地要建立能效业绩考核奖惩机制。 各镇(街道)、开发区 发改局、经贸局 实施能耗指标公报制度 完善能源统计,建立完备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 统计局 经贸局 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区和各镇(街道)、开发区万元GDP综合能耗、万元GDP电耗、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能耗指标。 统计局 经贸局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 “十一五”期间实现第三产业占GDP比重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五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发改局 经贸局 工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 “十一五”期间实现IT等高新技术产业占比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重化工业为主的高耗能行业占比降低5个百分点以上。 经贸局 发改局 加强源头控制,实施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度。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经贸部门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经贸局 各镇(街道)、开发区、外经局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有权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 发改局 国土分局、环保局、经贸局、建设局、规划分局 加强对全区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单位的考核 到“十一五”末,全区重点耗能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水平下降15%。 经贸局 统计局、环保局 完善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定期分别向区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告能源利用状况。 统计局 经贸局 重点耗能单位定期开展能源平衡测试,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持证上岗,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淘汰高耗能设备。 经贸局 各镇(街道)、开发区、质监局 严格按国家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健全能源计量。 质监局 经贸局 加强电力需求侧和发电侧管理 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每年节电0.5-0.8万千瓦时。 发改局 供电公司 加强对区域内供电与发电企业的考核,核定供电企业线损和发电企业煤耗,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与供电、发电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实现供电、发电与节能挂钩,对能耗超标的电厂,控制其上网电量,减少发电量计划。 发改局 吴城供电公司 加强建筑节能管理 城镇以上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节能50%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并逐步过渡到节能65%的设计标准。加大既有建筑改造力度,以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快推进,大力推广绿色照明,鼓励太阳能的利用。 建设局 经贸局、规划分局 广泛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墙体保温隔热处理,推广低耗能及绿色建筑材料以及节能节水型器具。 建设局 经贸局、水务局、规划局 强化交通节能 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和运力结构,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一体化交通系统,推进轨道交通的实施。 发改局 交通局、公安分局、城管局、环保局 推进以路权优先,提高营运效率为核心的公交优先。率先在城市公交、出租车行业探索使用燃料电池、乙醇汽油、天然气等新能源。充分发挥水运优势,发展内河航运。提高交通工具的能效。 交通局 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公安分局 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和现代流通业,实行集中配送,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能耗。 经贸局 发改局 抓好商业及民用节能 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高效办公设备、节能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 经贸局 旅游局、卫生局、文教局 采用高效制冷(热)、送水和送风技术,改造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的中央空调系统。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最低标准。 经贸局 卫生局、文教局 贯彻《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加强空调、冰箱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管理,扩大节能产品认证,推广采用高效节能产品。 质监局 经贸局 推进农村节能 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机和渔船动力装置,加快农业水利灌溉设施更新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 农发局 发改局、环保局 完善节能监管体系 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单位主要耗能设备、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的监督, 依法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单位开展能源监测,用三年时间,对重点耗能单位实行一轮全面监测。 经贸局 各镇(街道)、开发区 做好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耗能、高污染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工作 对生产、销售和逾期仍使用淘汰产品和设备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有关部门按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经贸局 发改局、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局 强化对能效标准、高耗电产品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经贸局 质监局、建设局 建立节能专项资金 区级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各地都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资金总额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贴息、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应用补贴和节能宣传、奖励表彰的经费等。 财政局 各镇(街道)、开发区、经贸局 鼓励和支持节能重点项目建设 对节能重点项目的建设,发改、经贸、国土、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在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资金信贷、保证用电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积极支持和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节能重点项目。 发改局 经贸局、国土分局、吴城供电公司、财政局 多渠道筹集节能资金 鼓励企业自筹资金投入,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支持、鼓励证券投资和民间投资资本的参与,财政资金要加大扶持对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 财政局 发改局 鼓励引导节能中介服务组织发展。 节能技术服务企业享受省、市、区发展服务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建立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制度,经区节能主管部门确认的,优先推荐给企业用户,优先推荐申请担保贷款。 发改局 地税局、国税局、经贸局 大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鼓励节能专业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与企业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的形式,推动节能技术改造。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的项目,列为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经贸局 财政局 重点支持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组织重大节能技术、工艺的攻关。 把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鼓励、支持节能和新能源领域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科技局 经贸局、发改局 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 通过举办现场会、展览会、技术交流会等形式, 推荐适合我区产业应用的节能技术和工艺 。 经贸局 科技局 优化能源结构,加快新能源的开发应用。 加速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发电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免计入使用单位的耗能总量。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 发改局 吴城供电公司、城管局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凡新设计的农村住宅都应将太阳能纳入建筑设计规范,逐步实现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全市每年规划建设一批太阳能示范社区、太阳能应用示范单位,并给予扶持和奖励。 建设局 农发局 机关事业单位节能 对各级机关现有的中央空调要采用系统温度优化控制技术进行改造,新安装的中央空调要采用变频机组,照明要全部采用节能灯具。 行管局 经贸局 路灯、景观灯、指示灯要改用新能源或配备照明节电器具。 城管局 经贸局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采购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财政局 各镇(街道)、开发区 加强节能宣传 办好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 经贸局 发改局、科技局、文教局、环保局、总工会、团区委 宣传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宣传节能知识、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节能氛围。 宣传部   加强节能宣传 各级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中开展节能教育,教育学生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 文教局 团区委 街道、社区要做好日常的节能宣传,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的节能意识、资源忧患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 各镇(街道)、开发区 经贸局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