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7/19 颁布日期: 2010/07/19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7/19
颁布日期: 2010/07/19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顺利实现,现就做好节能减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中央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刚性指标,不容改变。近年来,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十一五”前四年,我市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了17.1%,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了10.86%,达到时间目标进度要求。但是,我市的节能减排形势仍然严峻,特别是随着全市经济迅速复苏,部分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行业较快发展,能源需求大幅度增加,能源消耗强度下降趋势减缓,总量减排形势严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定信心,采取强有力措施,落实目标责任,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努力完成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强化目标责任,加大问责力度 根据《重庆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2009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分解,市政府督查室和市节能办要组织开展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措施。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转移支付额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开展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进行责任追究。到“十一五”期末,市政府将组织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企业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抓紧制定“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 三、严控“两高”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市、区县(自治县)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加快淘汰电力、钢铁、水泥、有色金属以及铁合金、焦炭、电石、造纸、制革、印染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分解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尽快落实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实施,按期实施淘汰。确保今年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提出名单,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名单严格控制国家和市级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四、加快实施重点工程,尽快发挥节能减排效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通知》(渝办发〔2010〕90号)中确定的总量减排项目,加快彭水县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减排项目的建设进度,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管网的建设力度,限期整改市政污水排口直排问题,不断提高污水收集率,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的减排效益,确保减排任务完成。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要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实施一批重点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燃煤锅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等“十大”节能工程,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组织实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项目,加快推进次级河流污染综合整治、重点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主城企业环保搬迁、重金属污染治理。各工业园区(包括小企业创业基地和都市工业园)要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积极申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国债补助项目和节能奖励项目。市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要及早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各区县(自治县)要落实区县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积极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节能重点项目。已纳入国家和市级循环经济示范的区县(自治县)和企业要落实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节能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能力的短平快项目倾斜,尽早实施,尽快形成节能能力。加强项目核查,对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要加快形成节能能力;对已下达投资计划的未开工项目,要加强督查督办。 五、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大力推广高效节能产品 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积极推进“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太阳能下乡”、“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等国家财政补贴惠民工程。计划全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300万只。在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要进一步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动态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积极扶持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制定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 六、加强用能管理,深化能源价格改革 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大力推进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市经济信息委、市电力公司在分配发电时间、电量以及运行调度中,首先满足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等再生能源以及煤层气发电的上网需求。对于火电机组在确保电网安全和兼顾公平的情况下,大容量、高参数的节能环保机组优先安排。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订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继续深化能源价格改革,配合国家天然气价格调整,相应疏导城市燃气销售价格,逐步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成品油的比价关系,研究推进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落实煤层气发电上网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制定。市经济信息委要组织市三电办和市节能监察中心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 七、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市经济信息委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突出抓好年耗标准煤1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用能管理,开展节能审计,提高用能水平,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要在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问题严重的要对企业负责人实行降级或撤职处分。 加强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以及建筑、交通、市政、公共机构领域等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市城乡建委要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2010年年底,确保全市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牵头推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市交委要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加快铁路电气化建设和运输装备改造升级,优化民航航路航线。市机关事务局要积极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今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市商委要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 八、加强项目节能评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市经济信息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修改完善《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公布第一批节能咨询评估单位,从源头上杜绝新建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项目,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建设,特别是能耗超过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的新建项目。今年,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节能办对近年来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项目进行检查清理,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一律补作。将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下新建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执行率纳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予以重点考核。 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 九、强化宣传教育,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科委、市总工会、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好2010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开展广泛深入的“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开展能源紧缺体验,加强车辆节能,减少电梯使用,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推广使用节能产品等,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积极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我市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采取的行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十、搞好形势分析,做好预警调控 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市统计局要加强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实行季度分析报告制度,在第二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提供前一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建立节能减排会商制度和协调机制,定期分析节能减排动态形势,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共同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要在今年6月底前制订相关预警调控方案,在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要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用能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和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市经济信息委要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定期报告有关任务分解落实情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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