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区供水规划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12/01 颁布日期: 2007/12/01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12/01
颁布日期: 2007/12/01
重庆市给水工程规划导则   (试行)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给水工程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城乡水资源和城镇用水量;3 给水范围和规模;4 水源选择和水源地;5 给水系统;6 水厂;7输配水。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 翔、陈治刚、孙 黎、吴君炜、黎庭明       目 录   1. 总 则 1 2. 城乡水资源和城镇用水量 2 2.1 城乡水资源 2 2.2 城镇用水量 2 3. 给水范围和规模 4 4. 水源选择和水源地 5 4.1 水源选择 5 4.2 水源地选择 6 5. 给水系统 7 5.1 给水系统布局 7 5.2 给水系统的安全性 7 6. 水厂 9 7. 输配水 10 本导则用词说明 12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13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给水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重庆市城乡给水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城乡给水工程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给水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1.0.5 给水工程规划的一般原则: 1 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乡规划期限相协调,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近、远期相结合,适应城镇远景发展的需要。 2 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镇用水量,进行水资源与城镇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确定城镇给水水源并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确定相应的给水系统、给水工程设施的位置及用地;提出节约用水的要求和措施。 3 在规划水源地、水厂、给水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的有关要求。 4 给水工程规划应切实贯彻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的节约用水政策,鼓励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设备。 5 给水工程规划应与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   2. 城乡水资源和城镇用水量 2.1 城乡水资源 2.1.1 水资源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的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等。应科学合理地利用过境水资源和当地水资源。 2.1.2 城乡水资源利用与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多个城镇共用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镇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1.3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和产业结构,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水资源匮乏的城镇,应发展节水产业,并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2.2 城镇用水量 2.2.1 城镇用水量包括规划期内由城镇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2.2.2 城镇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镇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镇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相关因素确定。 2.2.3 按照《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重庆市主城区2020年人均综合用水量规划指标为350~500升/人•日,供水普及率为100%;都市区内小城镇2020年人均综合用水量规划指标为250~350升/人•日,供水普及率接近100%。 2.2.4 都市区外的各区县,按其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用水量规划指标进行预测和供需平衡。 2.2.5 村庄居民生活用水量可按照表2.2.5中的用水定额计算。当实际生活用水量与之有较大出入时,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表2.2.5 村庄生活用水定额 给水设备类型 最高日用水量(L/d•人) 时变化系数 从集中给水龙头取水 20~30 3.5~2.0 户内有给水龙头无卫生设备 30~70 3.0~1.8 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无淋浴设备 40~100 2.5~1.5 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 100~140 2.0~1.4 注:采用定时给水的时变化系数应取5.0~3.2。   2.2.6 村庄畜禽饲养用水量可按表2.2.6计算。   表2.2.6 主要畜禽饲养用水定额 类别 用水定额(L/d•头) 类别 用水定额(L/d•头) 马 40~50 羊 5~10 牛 50~120 鸡 0.5~1.0 猪 20~90 鸭 1.0~2.0 注:未包括卫生清扫用水。     3. 给水范围和规模 3.0.1 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乡规划范围相协调。有条件的城镇,其供水范围可向邻近的村庄延伸。 3.0.2 当给水水源地在城镇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纳入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当输水管线途经的多个城镇由同一水源供水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3.0.3 给水规模应根据城镇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最高日用水量确定。有再生水系统的城镇,给水水源和管网系统规模应考虑再生水用户的新鲜水用水量。 3.0.4 城镇中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工业和公共设施的非生活用水,应根据城镇供水现状、发展趋势、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研究,确定由城镇给水工程统一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其生活用水应由城镇给水工程统一供水。   4. 水源选择和水源地 4.1 水源选择 4.1.1 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区域或流域水资源规划、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等为依据,应满足规划用水量、水质和安全供水等要求,并便于水源防护。 4.1.2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的规定,其中,重庆市主城区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的一级指标。水质低于标准规定的水源,按其它用水相应的水质标准,可作为水质要求低的其它用水的水源。 4.1.3 选用地表水为给水水源时,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镇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4.1.4 过境水资源丰富的城镇,应充分利用过境水资源,其中,重庆市主城区水源以长江、嘉陵江作为主供水源。 4.1.5 水质符合标准规定且水量稳定的地下水,宜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开采地下水应以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为依据,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 4.1.6 过境水资源或当地水资源不足、水质污染导致水源不足的城镇,可根据城乡规划、区域或流域水资源规划,采取相应的区域或流域外调水的工程设施和措施提供水源。当水源水质低于标准规定且限于条件必需用作生活饮用水时,应采取预处理或深度处理等有效的措施。 4.1.7 水资源不足的城镇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将城镇雨水、污水作为水资源加以利用;污水再生处理后可用作工业用水、城镇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农业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2 水源地选择 4.2.1 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的地段。应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提出水源卫生防护要求和措施,实行水质动态监测,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和供水安全。 4.2.2 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用江河为水源时,饮用水水源地宜选在城镇上游。位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水源地取水点,其上游1000m至下游100m(回水水域等特殊河段增至下游200m)的水域内,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2 水源为高浊度江河时,水源地应选在浊度相对较低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砂峰调蓄设施的河段,并应符合《高浊度给水设计规范》(CJJ40)的规定; 3 水源为湖泊或水库时,水源地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水位较深和水域开阔的位置,并应符合《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的规定。 4.2.3 选用地下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选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4.2.4 水源地的用地应根据水源特性和给水规模、取水方式、调节设施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     5. 给水系统 5.1 给水系统布局 5.1.1 城镇给水系统应考虑城镇用水量、地形、规划布局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安全综合评价后合理确定。城镇给水系统应为居民生活、生产、消防等合用系统,应满足城镇的水量、水质、水压及消防供水的要求。 5.1.2 给水系统规划应合理利用城镇已建的给水工程设施。 5.1.3 规划给水范围广或城镇地形起伏大时,可采用分区、分压给水系统。分压给水系统宜按60~80m分级。城镇配水管网的供水压力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不小于28m的要求,且应保证市政消火栓所需最小供水压力,不得小于10m水头。 5.1.4 根据水源情况、城乡规划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可采用分质给水系统。 5.1.5 水源为湖泊或水库、有多个水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 5.1.6 有地形可供利用时,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 5.2 给水系统的安全性 5.2.1 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和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镇设防的相应等级,并应符合抗震标准的要求。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 5.2.2 中等及以上规模的城市,以及供水规模相当的、被地形或河流分隔的城市片区,城市水源不宜少于两个。 5.2.3 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事故时,另一根管线的事故给水量不应小于正常总给水量的70%。当城镇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 5.2.4 给水系统的配水干线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5.2.5 主要给水工程设施的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5.2.6 给水系统中的调蓄水量宜为给水规模的10%~20%。 6. 水 厂 6.0.1 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地表水水厂的位置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生产废水处置方便的位置。 6.0.2 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的生产废水进行处理。 6.0.3 水源为含藻水、高浊度水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6.0.4 地下水水厂的位置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不同的取水方式确定,宜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处理设施。 6.0.5 水厂厂区周围不小于10m的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环境,不得修建居住区或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不得堆放垃圾、废渣、粪便等或铺设污水管渠。 6.0.6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6.0.6选用。   表6.0.6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建设规模(万m?/d) 地表水水厂(m?•d/m?) 地下水水厂(m?•d/m?) ≤ 5 ≥ 0.70 ≥ 0.40 5~10 0.70~0.50 0.40~0.30 10~30 0.50~0.30 0.30~0.20 30~50 0.30~0.10 0.20~0.08 注:1、介于以上规模之间的水厂用地可采用内插法确定用地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的绿化带用地。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7. 输配水 7.0.1 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输水管(渠)的根数及管径(尺寸)应满足规划期给水规模并结合近期建设要求进行设置,应按城乡规划确定的管道走廊铺设,并应缩短线路长度,减少跨越障碍次数。 7.0.2 应根据城乡规划、规划期给水规模并结合近期建设、消防供水需要确定给水系统管网及管径、走廊,配水干线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管道走廊宜沿现有或规划道路布置,并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的规定。 7.0.3 重庆市主城区主干道下的给水管道直径不宜小于400mm,次干道下的给水管道直径不宜小于300mm,其它市政道路下的给水管道直径不宜小于200mm;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 7.0.4 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7.0.4选用。   表7.0.4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建设规模(万m?/d) 用地指标(m?•d/m?) ≤ 5 ≥ 0.25 5~10 0.25~0.20 10~30 0.20~0.10 30~50 0.10~0.03 注:1、介于以上规模之间的泵站用地可采用内插法确定用地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表指标未包括泵站周围的绿化带用地。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并宜与城镇绿化用地相结合。 7.0.5 严禁饮用水给水管道与再生水管道连接。给水管道与再生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埋没时,再生水管道应位于给水管道的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垂直净距均不得小于0.15m。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补充说明 本导则主要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的有关要求进行制定。     参考文献   一、国家技术标准、规范 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 3)《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4)《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 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6)《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7)《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8)《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 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 10)《高浊度给水设计规范》(CJJ 40) 11)《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 32) 12)《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 32) 13)《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 43)   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8)《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9)《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三、相关资料 20)《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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