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工作规范
颁布机构: |
公安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部门规章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10/01 |
颁布日期: |
2005/09/22 |
颁布机构: |
公安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部门规章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10/01 |
颁布日期: |
2005/09/22 |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一条 根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
第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并将通行证信息录入省级公安机关建立的计算机数据库。
省、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负责跨省、省内跨地市和市内跨县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路线、时间的核准与通报;应当规划设置省内跨地市、市辖区内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允许通行的常规路线、备用路线和禁止通行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告。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本省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加强对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查处违规发证、不按规定通报运输信息等行为。
第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办证场所公布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宣传剧毒化学品运输安全常识,公开办证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第五条 托运人申请在目的地办证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受理办证申请,向托运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在当日对证明文件、驾驶人和押运人、运输车辆、运输时间和路线进行审查。
托运人申请在始发地办证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公安机关制定的省内委托办法执行。
第六条 查验证明文件和驾驶人、押运人资格的具体事项为:
(一)查询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或根据治安部门的书面通报,确认提交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真实有效。
(二)查验托运人提交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确认符合法定形式,符合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规定;运输进出口剧毒化学品的,还应查验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证明。
(三)确认驾驶人、押运人的相关证明文件与本人一致。
(四)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核对运输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道路交通违法业务处理信息系统,确认驾驶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未满十二分或无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
(五)确认申请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数量不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流程记录单》上签注。
第七条 查验运输车辆的具体事项:
(一)检查承运车辆,与机动车行驶证比对,确认无私自加装罐体、小车大罐等非法改装行为。
(二)查看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确认承运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符合法定期限。
(三)查看承运车辆安装了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规定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
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规定的安全标示牌。
(四)查看承运车辆配备了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器材。
(五)检查轮胎花纹深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9.1.1项的要求: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1.6mm。
符合规定的,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流程记录单》上签注。
第八条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运输路线图、运行时间表。对运输路线在辖区内的,确认运输路线为允许通行的路线,运输时间不在本地交通管制时段、高峰时段内。符合规定的,确定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有效期限,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流程记录单》上签注;不符合规定的,要重新指定运输路线和时间,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流程记录单》上签注。
对运输路线跨省、市、县的,应当通过传真公函等形式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和运输路线图、运行时间表等信息上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流程记录单》上签注上报时间、上报人等信息。
第九条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跨县(市、区、旗)运输路线和时间的核准,应在收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报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公函等形式反馈意见。
对跨地(市、州、盟)运输路线和时间的核准,应当及时将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报材料转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及时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核准意见函转发至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跨地(市、州、盟)运输路线和时间的核准,应在收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报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公函等形式反馈意见。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运输路线和时间的核准,应当在收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报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沿途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及时根据沿途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提出核准意见并反馈至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沿途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全部资料,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上签注,报送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批准决定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省级公安机关建立的计算机数据库,制作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十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当日,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并要求申请人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存根上签名。
第十四条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批准跨省、市、县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市内跨县或途经本市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后,要在运输前通知市内沿途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查询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方式及时了解剧毒化学品运输详细信息,加强监督检查;在收到跨省、市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后,还要及时转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省内跨地市或途经本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后,要及时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通知沿途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跨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后,要及时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在运输前向沿途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运输信息。
第十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审批档案,一次一档,一证一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审批档案。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档案资料保留二年后销毁。
第十六条 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外,本规范涉及其他证、表式样及印制办法,按照《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的规定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流程记录单》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本规范未规定式样的证、表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式样。
第十八条 本规范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