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保监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11/30 |
颁布日期: |
2010/11/30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11/30 |
颁布日期: |
2010/11/30 |
川环发〔2010〕85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保监局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中“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现就我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近年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排污总量居高不下,一些企业环保意识和管理措施仍不到位,长期积淀的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潜在的环境风险较大。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引入第三方参与环境管理,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有利于加强污染事故的处置,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险业参与辅助社会管理,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服务功能;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各级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推动本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从防范环境风险出发,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措施,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和损害赔偿标准等。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按市场规律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开发环境责任保险产品。
(二)突出重点,先易后难
分期分批选择污染重、风险大、定损易的行业和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类别分阶段逐步推进的原则实施。
(三)严格监管,稳健经营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增强环境风险意识,提高污染防范水平。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投保、理赔过程的监督,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切实保障和优质服务。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定损、理赔等制度,探索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保险机制。
三、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行机制
(一)开展保险试点
首先在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业和处于环境敏感区的重污染企业开展保险试点,然后逐步向钢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电镀、机械制造、制药、制革、印染、造纸、酿造等行业推进。投保企业名录,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并适时调整。
(二)规范理赔程序
发生环境事故后,投保企业应及时通报其承保的保险公司,配合保险公司对环境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环保部门通过环境监测、执法等手段参与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认定工作。条件成熟时,保险公司可委托国家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定损,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核定。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畅通理赔渠道,确定合理的理赔办结时限,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赔付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和信息畅通,受害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信息等,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三)明确理赔范围
投保企业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损害而产生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在约定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第三者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发生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了控制污染物扩散,尽量减少对第三者的损害,或者为了抢救第三者的生命、财产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发生意外事故后,对于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法律费用;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投保企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污染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投保企业及其代表、员工的故意行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虚报部分;投保追溯日以前就已经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已经存在的污染损害;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免责损失。
(四)履行相关义务
投保企业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主动提供经审查合格的环保年检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并按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用;投保企业应建立健全防范、控制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环境污染管理中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应及时整改,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损害的发生;意外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及时通报保险公司,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将对第三者的损害程度降至最低。
保险公司承保前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确定费率;承保后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企业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发生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投保企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对属于保险责任内的,在与投保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后,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四、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联动机制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四川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政策,协调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日常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环境风险源监控能力、污染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能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能力等建设,为顺利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提供基础支持。
(二)实施政策扶持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参保企业适当补贴,调动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污染治理补助资金挂钩,对参保企业在污染治理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将是否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企业绿色信贷、环保评先创优等重要审查内容之一。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保险公司在做好相关政策和技术研究的同时,要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宣传工作,提高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增强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自觉性。建立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增大环境风险和污染事故处置透明度,营造全社会关注、理解、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实施意见
抄送: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