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监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7/13 |
颁布日期: |
2006/07/13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监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7/13 |
颁布日期: |
2006/07/13 |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意见
川监发[2006]4号
各市(州)监察局、环保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肃追究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政行为,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重大意义
《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企业各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和量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它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环境保护从以处罚为主逐步向处罚、处分相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向转变,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是当前环境形势的迫切需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已步入加快发展的新时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日益突出,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现象在许多地方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没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一些地方对环保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法制意识淡薄,不严格依法行政,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现象时有发生。《暂行规定》从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角度,对于促使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公职人员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促进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将成为强化环境执法的一个转折点,对于扭转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被动局面,保证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方针、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暂行规定》是严肃法纪,强化环境执法,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责任的锐利武器,是保障依法履行环保职责的重大举措。长期以来,由于环境保护责任追究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干部为追求短期政绩,或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或用“土政策”干预环境执法;一些职能部门置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于不顾,在环境监督中不作为;一些企业对环境执法充耳不闻,违法行为屡查屡犯。这些顽疾已成为影响我省环境执法、阻碍环保领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严重障碍。《暂行规定》从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责任意识和责任追究入手,抓住了地方保护主义、违规审批和许可、环境监管失职等问题的症结,把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任用与环保工作绩效紧密联系在一起,是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治本之策,是严肃法纪、打击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锐利武器。
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严执政的必然要求。《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既体现了惩治的要求,又具有重要的防范功能。针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群众反映较集中的环境污染重点问题,《暂行规定》新增设了部分纪律规范,如规定“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都要追究纪律责任。这充分体现了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从严执政的原则。
二、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一是抓学习培训。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把学习《暂行规定》列入本部门的法制教育计划,在各类培训活动中都应安排《暂行规定》的宣讲学习内容。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并结合《暂行规定》的学习,系统了解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全面掌握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并领会其精神实质,做到正确理解、举一反 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
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专门培训工作。培训的重点是负有环保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人员、各项环境保护许可证件审批核发人员、排污收费监督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环保行政处罚人员等。省监察厅和省环保局负责培训市一级的执法人员,市(州)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负责培训县一级的执法人员。通过逐级培训,使环境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暂行规定》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抓宣传推动。《暂行规定》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面向社会,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通过专题讲座、研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暂行规定》,使社会各界认识颁布实施《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了解《暂行规定》的主要精神,使所有依法具有环境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及时了解并正确理解《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带头学法、知法、守法;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暂行规定》的基本内容,形成人人关心环境保护、监督环境执法、检举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暂行规定》的全面贯彻执行。
三是抓典型教育。以《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为契机,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查处一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典型案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充分发挥《暂行规定》的威慑作用,树立《暂行规定》的权威。精选一批典型案件,深入剖析,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
三、突出重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
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必须选准突破口,抓住重点,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违法违纪问题。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还三江清水、建生态四川”的重大战略部署,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
(一)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在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中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环评,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
(三)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产品,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不依法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取缔、关闭停产等行为,要坚决查处。
(四)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等行为,要坚决查处。
(五)对企业、法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已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行为,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而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行为,要坚决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追究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联动机制
加强领导,层层抓落实。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部署,狠抓落实。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环保工作负责。各级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负责人,对《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负有直接的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域的公职人员,都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暂行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督促各相关部门共同搞好《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
建立联系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有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规范,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环保执法情况,分析环境违法违纪方面的形势,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环保、监察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制度。环保部门要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必要时,监察机关应赶赴现场,会同环保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有关责任情况进行查处。
积极组织协调,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积极组织各级各相关部门继续联合开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的环保专项行动。结合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政策、措施拒不纠正的,在处理环境违法案件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处理不力的和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以及企业违法排污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二00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