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和隐患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6/02/08 颁布日期: 2006/02/08
颁布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6/02/08
颁布日期: 2006/02/08
关于切实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和隐患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6]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1月20日12时17分,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输气管理处仁寿营销部富加输气站中720输气管道连续发生爆炸燃烧,造成10人死亡,3人重伤,47人轻伤,l837人疏散,4000平方米房屋严重受损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学忠书记、中伟省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查清事故的详细范围,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志文副省长亲临事故现 场,组织抢险、事故调查和恢复供气工作。       “1•20”特大长输管道爆炸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用气,后果十分严重。这次事故发生在我省两会和全省“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期间,反映出我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从本次爆炸事故的情况看,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管线建设时期早,运行时间长;二是限于当时的技术和工艺水平,管材材质、防腐措施和施工质量存在诸多问题;三是企业管理和管道维护的责任不落实;四是管道及集输站周边建筑密集,人口众多,逃生通道不畅。这些问题,在我省长输管道沿线大量存在,有的地方甚至问题更加严重。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抓好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和隐患整治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和隐患整治工作的领导,政府要落实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严格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 13号令)和四川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证管道运行安全。管道企业要及早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工作,提交隐患整治目录,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共同做好管道保护工作。        二、加大对破坏管道行为的打击力度。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       三、管道营运企业应认真做好管道安全工作。石油、天然气管道营运企业负责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加强管道的巡查、维护,保持管道沿线各种安全标志的完整、有效,做好保护管道和各种安全标志的宣传工作。管道沿线的地方单位和村、组有保护管道的义务。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对已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构筑物、工程以及各类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要认真进行清理,分清责任,本着后建服从先建、确保管道安全运行和利于经济发展以及谁违章谁整改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具体整改方案和明确整改时间,限期予以整改。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对所属管道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建设时间早、运行时间长的管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检测和评价。对存在隐患的管道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该更换的要及时更换,同时要加强管道地面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有集输站受到建筑物围堵的,必须尽快打通多个出口,拆除妨碍逃生的建筑物,此项工作必须在今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管道企业要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审批手续,决不能把逃生通道选在管线上方。对确需迁建的管线和集输站,应当主动和地方协商,尽快实施迁建。       五、加强城镇燃气管网的安全保护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燃气管网的营运安全,抓好安全保护工作。及时开展对城镇燃气管网安全隐患的检查,凡发现有违章建筑和违章堆积物的一律限期清理和撤除;凡是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占压天然气管线的,应严格检查管线情况,提出改造措施,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认真解决天然气管网建设不规范问题,严禁在施工过程中人为或机械挖掘破坏城镇燃气管网的行为。       六、抓好规划建设中涉及管道的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管道企业规划建设和已建成的管道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发展规划,在审批建设用地中把好关,防止在管道沿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涉及管道安全问题,应征求管道企业和当地安监、消防部门的意见,防止产生新的不安全因素。管道周边建筑物的人员出入通道、大门不能朝向管道和集输站。管道企业在新建、改扩建管道中应事先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衔接,使之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规划。       七、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宣传工作。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抓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宣传手段,注重发挥媒体的作用,增强管道沿线群众保护天然气管道的安全意识。要通过事故案例宣传石油、天然气输送过程的危险性和管道破坏后的危害性,提高群众的管道保护安全意识、自觉维护管道安全。       八、严查重处制造新隐患的行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管道设施保护职责。因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严查重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道营运企业对隐患整改不力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重处。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