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汛期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机构: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8/03 |
颁布日期: |
2006/08/03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8/03 |
颁布日期: |
2006/08/03 |
关于加强汛期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6]7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入汛以来,我省因暴雨、洪灾、泥石流灾害造成了建设工程工地施工人员伤亡、失踪。8月1日凌晨,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雅安市雨城区境内水津关电站施工时,因青衣江上游突降暴雨,导致河水陡涨,造成6名施工人员连同施工支架一起被洪水冲走。近期类似事件在我省其他地方也时有发生,造成了一些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近日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要求,务必引起高度警觉,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工作。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现就加强汛期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工地的巡查和监管,全面做好汛期工程施工安全工作。严格安全施工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特另§是要加强对电站、桥梁、码头等河道施工工程的监管,凡不具备夜间安全施工条件的,必须责令施工单位停止在夜间施工。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沿江、沿河、山洪地段以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各施工单位也要加强各类隐患的自查,做到不留死角。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对暂时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要严密监控,做好防范工作。
三.水文,气象,国土等部门要加大灾情监测频次,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要加强工程施工单位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及时掌握灾情信息,超前做好预防工作。工程施工单位也要建立内部信息监测体系,做到险情有预测、有预报、有预警。
四、各级、各部门、各工程施工单位要做好汛期值守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汛情在第一时间报告和处置。落实好各级防汛预案,做好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准备,一旦出现险情,确保做好快速反应、处置果断、保障有力、救援有效,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五、严格实行汛期安全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和工程施工安全业主、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设、安监、电监、防汛等部门要对我省境内所有包括中央在川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及其建设项目工地加强现场监督与检查,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别是对不具备夜间施工条件强行或擅自施212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事故单位责任。
省政府应急办将适时对各市(州)及省级有关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予以通报。
二00六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