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6/12/04 颁布日期: 2006/12/04
颁布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6/12/04
颁布日期: 2006/12/04
关于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6]1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安全生产事故稳中有降,但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大幅上升,尤其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频发,形势严峻。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李毅中局长非常关心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近日特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致信张中伟省长,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遏制重大事故多发提出了建议和要求。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张中伟省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负责同志认真贯彻落实李毅中同志的要求。为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遏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势头,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烟花爆竹是人民群众传统的娱乐产品,同时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都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烟花爆竹行业又是高危行业,是我省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领域。今年1-11月,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事故共9起,死亡23人,伤18人。其中合法生产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伤1人;非法生产发生事故7起,死亡21人,伤17人,非法生产造成重大事故3起,死亡l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非法生产事故起数持平,但死亡人数上升133•3%。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是造成我省烟花爆竹事故多发,死亡人数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导致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大幅度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是市场驱动,一些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发生,一些生产经营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管理。二是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职责和具体工作尚未完全到位,管理出现空挡。三是一些地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力度不够,措施不力,导致非法生产事故屡屡发生。临近年底,即将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的旺季,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即行动起来,切实开展整治,坚决遏制非法生产事故高发的势头。   二、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   (一)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由杨志文副省长任组长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协调小组,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厅、成都铁路局、省地方铁路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新闻出版局、省委宣传部等部门为成员。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制订“打非”工作方案。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以及违法组织大型焰火燃放的行为。、各市(州)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政府负责人和牵头部门并制订工作方案于12月10日前报省政府,抄省公安厅、省安办。   (二)全面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今冬明春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各地要结合即将开展的“百日安全生产活动”认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立即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德阳市、遂宁市、达州市、南充市、宜宾市、眉山市、广安市、巴中市、资阳市、广元市、凉山州等l4个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市(州)要立即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安全机构不健全、存在“三超一改”(超员、超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必须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并进行处罚,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网点的市(州)也要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是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网点是否合法经营,有无违规储存,是否有非法、超量、不按规定线路运输烟花爆竹。对储存仓库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储存,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在人口稠密区内设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三)严格执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公告制度。各市(州)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继续排查并实行挂牌公告,限期整改,未整改合格的企业不得生产、经营。   (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严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今后凡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查和行政许可。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各级发展改革、公安、交通、商务、铁路、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烟花爆竹各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和许可。对已经取得相关许可和审批但安全管理滑坡,擅自降低安全标准的企业,要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照,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宣传。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宣传,定期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教育广大群众提高烟花爆竹安全意识。   (六)建立烟花爆竹安全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加强对烟花爆竹尤其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社会和舆论监督,一旦接到群众举报,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认真开展调查处理。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ll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强化烟花爆竹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坚决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非法举办大型烟花爆竹焰火燃放活动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发生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元旦、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由省安监、公安、交通、监察、质监、工商、国防工办、新闻出版、宣传等部门组成省政府督查组对各地进行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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