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22〕52号,以下简称《指南》),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项目准入条件
(一)设立最低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新建独立供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最低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不包含土地费用;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外商投资的列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省内现有化工企业“搬迁入园”项目以及化工试验项目除外)。化工园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不低于此数额的项目固定资产最低投资额度。
(二)强化转移项目安全风险管控。化工园区及其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转移项目(包括工艺技术、主要管理团队为省外转移或省内跨地区转移)承接条件。承接转移项目前,要对其产业政策风险、工艺技术风险、管理团队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项目安全风险防控评估报告,为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提供依据。
(三)严控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禁新、改、扩建淘汰类项目,禁止新建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禁止建设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项目。严格审批新建、扩建涉及硝化、重氮化、过氧化危险化工工艺或者生产硝酸铵等爆炸性危险化学品,以及反应工艺危险度4级及以上的项目;禁止新建涉及光气及光气化危险化工工艺的项目。新、改、扩建项目禁止使用淘汰类、限制类工艺、设备,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中规定的老旧装置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利旧设备。
(四)落实化工项目进区入园要求。除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化工项目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政府认定的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化工园区。未经认定或取消认定的化工园区、高风险和较高风险化工园区以及化工园区以外区域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国家和省对化工项目进入化工园区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五)建立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地理条件、化工产业的生产要素、产业链条、监管力量、人才储备等情况。
(六)建立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机制。设区的市级和化工园区建立完善本地区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机制,明确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的程序和要求。拟引进项目时,化工园区应组织招商、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决策咨询服务,提出是否准入的书面意见。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形成书面决策意见。准入意见及决策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规划符合性、可行性、先进性、安全性等。
(七)健全分级分类安全审查机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危险化工工艺,生产剧毒化学品以及跨市(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由应急厅负责安全审查;其余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和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应急厅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其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
(八)完善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技术安全论证制度。项目拟采用的化工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编制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经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同意后,提请应急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论证。应急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反应评估、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专家对照《指南》规定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内容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组论证结果出具论证意见。
(九)明确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要求。建设单位在委托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时,必须向评估机构提供真实、全面、有效的工艺数据,确保评估结论的真实性、有效性。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需要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应资质条件,并具备必要的工艺技术、工程技术、热安全和热动力学技术团队和实验能力,保证相关设备和测试方法及时得到校验和比对,保证测试数据的准确性。企业满足相关要求,且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对象只是企业内部的工艺及化学品的,可以自行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应当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开展安全评价时,评价报告中要包括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资质条件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十)强化工业化试验装置安全风险防控。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批准部门牵头负责监管工业化试验装置建设、运行、拆除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建设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工业化试验装置的企业,应参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规定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竣工验收报告。利用现有装置开展工业化试验的,应当委托设计单位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诊断,符合安全要求的方可试验。工业化试验装置运行一般不超过3年,确因试验需要延期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三、全过程安全风险防控
(十一)严格安全评价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的评价结论应包含项目准入和决策意见、项目风险分析、项目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等内容。项目(装置)初步设计、HAZOP(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与施工图设计原则上应由同一单位完成。新建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应当满足适用于该项目类型的强制性工程项目类规范要求,消防、防火等设计应当满足《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等强制性通用技术类规范要求。在不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相抵触的情况下,应当同时执行相关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一般情况下还应当执行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十二)强化企业风险管控主体责任落实。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涉及环保设施设备的新、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确保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风险可控后方可施工和投入生产、使用。在开展环保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运行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安全防控措施。
(十三)加强项目建设阶段安全监管。属地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化工园区应加强项目建设阶段的监督检查,严查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以及非法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督促建设单位严格管控施工安全条件准备风险、设备材料质量风险和施工质量风险。建设阶段总平面布置、工艺技术和关键设备发生重大变化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并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四)强化试生产安全风险防控。设区的市级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明确本地区企业工业化试验、试生产期间购买、销售危险化学品的条件、程序等相关政策。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将试生产方案和论证意见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要求将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视频监控等安全生产数据接入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监管信息平台。鼓励大型化工企业在试生产阶段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十五)落实项目竣工验收要求。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管理、消防等涵盖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人员参加。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对项目是否满足《指南》中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逐一确认,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书面结论,并由所有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四、其他
(十六)《指南》和意见适用范围。依法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使用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指南》及本意见规定的程序性和实质性要求;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或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精细化工、医药等建设项目参照《指南》及本意见要求执行;其他化工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有关条款。《指南》印发时已开展实质性建设或试生产的项目,按照当时有效的规范要求执行。
(十七)工作落实要求。各市(州)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和化工园区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依规抓好《指南》和本意见要求贯彻落实,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和相关内容,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
(十八)意见解释和实施。本意见由应急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