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2/23 |
颁布日期: |
2010/02/23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2/23 |
颁布日期: |
2010/02/23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川府发[2010]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体规划》是四川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土地利用计划制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执法检查等必须严格依据《总体规划》。
各级要认真组织力量抓紧完成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涉及基本农田修改调整的报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川府函〔2001〕23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7〕7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