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2010 年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宜宾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8/24 颁布日期: 2010/08/24
颁布机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宜宾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8/24
颁布日期: 2010/08/24
宜府函〔2010〕161 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0 年节能降耗工作 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宜宾市2010 年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方案》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一O 年八月二十四日 — 2 — 宜宾市2010 年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 好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完成我 市2010 年及“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 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川 府发〔2010〕2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警调控方案。 一、实施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的意义 资源节约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近年来,国务院和省政府高 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实行问责制和“一票 否决”。 市委、市政府把节能降耗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 要措施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进, 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推进节能降耗非“一日之功”,我市经济发 展方式尚未实现根本性转变,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尤其是今年 一季度以来,随着经济的复苏,我市一些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生 产能力逐步恢复,能源消费强度逐渐释放,导致我市2010 年一季 度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仅下降0.16%,节能形势十分严峻。2010 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实现“十一五”节能 降耗目标的关键一年。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节能降耗目标是政治 — 3 — 任务和刚性约束性指标,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建立全市节能降 耗预警调控机制,对“双高”行业的部分企业实施阶段性节能降 耗调控措施,是确保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有效保障。各级各 部门要正确认识当前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严峻形势和完成节能目 标的压力,切实增强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 步落实和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对节能指标的预测分析,科学合理 地制订符合实际的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 务。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资源节约基本国策,进 一步完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节能降耗预警预测, 建立健全能耗预警调控制度,提高能耗预警调控管理水平,确保 全面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2010 年单位GDP 能耗下 降3.7%目标任务,“十一五” 单位GDP 能耗累计下降20%。 2.调控目标。根据2010 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 及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确定全市能耗预警调控基本目标, 作为能耗预警控制线。各区县根据各自“十一五”经济发展、节 能目标完成情况及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全市能 耗预警调控基本目标,确定本区县能耗预警控制线。市及各区县 — 4 — 确定的预警调控基本目标,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实际能耗情况, 按季进行修正。 (三)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预警调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 观,正确认识能耗预警调控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系,把 保增长与转方式、调结构结合起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和可持续性。 2.正确处理预警调控与保障民生的关系。在加强对“两高一 低”企业限产、停产的同时,要确保非调控企业和居民生活用电、 用气不受影响,确保党政机关、部队、医院、学校、市政公用设 施、国防工业、重点工程等重点单位正常用能需求。 3、正确处理控制增量与调整存量的关系。切实把握国民经济 发展与能耗总量增长的关系,严格限制能耗增量。大力发展高新 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加快淘汰 落后产能。 4、正确处理依法监管与预警调控的关系。严格落实节能法律 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强化依法 监管,切实将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推进转方式、调结构工作 深入开展。 5、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 识,围绕完成全市2010 年及“十一五”节能目标,以控制重点地 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为突破口,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 — 5 — 结合、以块为主,分类排队、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好局部利益与 全局利益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能耗预警调控工作 顺利实施。 三、预警调控程序 实施预警调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经委根据每月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等指标数据, 对全市规模工业节能降耗整体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把握变化趋势; 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每季度根据全市经济和能耗核算结果, 对全市能耗总量、结构等进行动态分析。 (二)月度核算数据初步确定后,对出现能耗异常变动情况 的区县、行业和市属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统计局经 共同研究,确定预警等级并通知有关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 集团公司启动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实施方案。有关区县、行业主管 部门和市属企业接到预警通知后,应立即对调控重点领域和企业 能耗增速实行控制、实施限制高耗能产品产能直至停产等调控措 施,并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统计局报送调控措施实 施情况和调控效果。 (三)异常变动情况消除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统 计局应及时解除预警。 四、预警调控重点 各阶段能耗预警调控的重点领域和企业: 一级预警: — 6 — 1.公共机构、商业、建筑、旅游领域节能; 2.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虽已列入 淘汰计划,但尚未完成淘汰的企业; 3.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省限额的企业; 4.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节能评估 审查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企业; 5.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 6.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企业; 7.我市列入国家“千家节能行动”和省“百户重点耗能企业” 的18 户重点耗能企业; 8.违反《节能法》有关规定的企业。 二级预警: 1.列入一级预警调控的领域和企业; 2.教育、卫生领域节能; 3.今年以来单位产值能耗上升的企业; 4.综合能耗上升且属于高能耗行业的企业; 5.年能源消耗总量超过3000 吨标准煤的企业。 三级预警: 1.列入第一、二级预警调控的领域和企业; 2.交通领域节能; 3.超过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水平的企业; 4.耗能总量大、通过调控效果明显的企业; — 7 — 启动预警调控的区县,每月要将调控进度情况报市节能减排 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统计局。达到预警调控目标后, 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解除预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宜宾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领 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统计 局、市交通局、市规建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 商务局、宜宾质监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宜宾电 业局和各区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统计局定 期向市政府汇报全市预警调控情况,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各 区县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属企业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落 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各自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的组织领 导,确保预警调控工作顺利实施;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 实际,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制订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实施方案, 于2010 年8 月30 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实施方案应包括阶段 性节能目标、能耗增速或增量控制目标、调控企业(产品、项目) 名单、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健全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 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工作,全 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 况,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科学评估,确保主要能源数据与相关经济 — 8 — 数据的匹配、衔接、平衡。各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 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 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不 能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统计资料的,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三)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各区县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市属企业要重点加强对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的区域以及高耗 能行业、企业的监控,加强对新投产高耗能项目能耗情况的调度, 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统计局报送新投产高耗能项目 产量和能耗情况。 (四)落实部门责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 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预警 调控工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企业,要及时向建设、环保等部门 和电力、金融单位通报企业名单,在项目审批、电力供应、信贷 投放等方面进行控制。 (五)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调度分析,及时了解实施预警 调控区域和企业的电力负荷、能耗变化情况,评估预警调控效果。 对未按要求及时启动预警调控实施方案,导致节能目标未实现的 区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集团公司及有关用能单位,将予 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的否决指标。 (六)加大节能执法监察力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 能评估和审查执行情况实施专项监察,严格控制新上项目,严肃 — 9 — 查处违规新建高耗能项目。对未通过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新上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在建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已建成的项目不得投产。 (七)禁止使用或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产品。对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坚决予以淘汰。对不按期淘汰 的企业或设备坚决采取停供能源等措施强制淘汰。严肃查处各类 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已淘汰企业的“后管理”,防止死灰复燃。 对主要产品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我市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 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超限额使用能源的, 征收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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